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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公民信“访”不信“法”问题的对策

  

  二、公民信“访”不信“法”问题产生的原因


  

  为什么诉讼案件还要依靠信访渠道解决?为什么终审判决案件,当事人还要上访?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独立性在何处体现?


  

  (一)传统的“人治”模式和公民的“青天”情结助长了信访情绪


  

  纵观我国信访制度演变的历史.无论是古代的“拦轿喊冤”,近代的“上书请愿”,还是当代的“领导批示”,都是寄希望于当权者为百姓做主伸冤,体现的是传统的“人治”模式痕迹和老百姓骨子里的“青天”情结。几千年来,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统治模式使得广大民众缺少信仰法律的文化理念和心理习惯,更缺少“法治”的土壤.加之现实社会客观存在的一些司法不公和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独立等现象也令许多人怀疑法律的公正和权威。部分民众始终认为政府比法院“管用”,领导“批示”大过“法律”。如此情结和观念便极大地助长了信访者的信访情绪.遇到纠纷和矛盾不找法院找政府领导,大事小事都要上访,已经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案件也要跑到政府机关上访。有些地方的群众法治观念淡薄,遇到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无论有道理还是没有道理,就纠集相关人员甚至无关人员上访闹访,甚至围堵政府大门,堵塞交通干道,向政府施压以求达到目的。对此,有学者认为,“公民针对诉讼案件的上访,属于法律的申诉,都是诉讼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应盲目”,“期盼以人治的力量实现公平和正义,无疑会对法治产生负面影响。”


  

  (二)现有司法救济无法有效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而进入信访体制渠道


  

  “一个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的时代.必定是一个权利高扬的时代”。在法治社会,司法救济是公民最主要、最有效的权利保障救济途径。但是,我国现有的司法救济却不能有效解决大量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加之地方政府“疏导”缺位,势必导致大量繁杂的社会纠纷和矛盾直接进入信访体制渠道。第一,来源于改革转型期的社会纠纷和矛盾无法纳入国家司法救济体制。中国社科院2010年《社会蓝皮书》指出,2009年群体性事件发生仍然保持着多发态势.这是因为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征地、企业改制、房屋拆迁等政府行为与民争利,积累了很多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的民怨太深。据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2009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激烈程度都超过以往。这些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大都有过多次信访甚至上访的过程,但由于政策、体制、法律法规缺陷、司法体制和历史遗留等因素,从法律程序上司法救济无法进行,因此未得到有效解决。比如:当前的征地和拆迁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房屋被拆迁,而关于此问题,国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条款,2001年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安置补偿标准、拆迁主体等重大问题上也存在缺失。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也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许多地方征地拆迁都是一举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甚至是红头文件)就进入拆迁状态(2009年全国发生数十起因为强拆而致的悲剧事件,比如成都市民唐福珍自焚身亡事件)。对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备受批评,修改呼声颇高。第二,政府行政行为引发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很难获得实质性司法救济。原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曾归纳目前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存在四个80%: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目前,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重大环境污染、矿难事故等类事件的信访都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大多难以真正纳入司法审查渠道。比如:大量存在的抽象行政行为难以进入司法审查途径。虽然国家制订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但是,受制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和地方党委政府行政权力的压力,当地法院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予受理立案,“甚至不说明理由而拒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现象普遍存在,成为‘潜规则…。即使行政诉讼案件进入司法诉讼渠道,经过努力在程序上和道义上解决了行政争议,打赢了官司,但在实践中由于执行经费、人力、人情干扰等各种制约因素,实际执行起来就打了折扣,甚至无法执行落实,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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