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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帕累托改进”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初探

  
  (三)执行:创新执行方式,实现双方共赢

  
  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

  
  【案情】

  
  2008年3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制作电脑喷绘三面翻转楼顶大牌户外广告,广告面积为539平方米,发布期限为一年,合同总价值75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因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2008年7月,该广告在仅发布三个月后即被拆除。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退还广告发布费22万余元,某乙公司以政府进行广告整治属不可抗力,自身没有过错,且政府补偿只发放给场地租赁方,而该租赁方无钱补偿给本公司等为由一直拖欠。某甲公司遂于2008年12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2月10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判令某乙公司退还某甲公司22万余元并支付延期利息。

  
  【执行】

  
  该案件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属智力服务型企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微不足道,简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仅不能很好地实现申请人某甲公司的权利,也会使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陷入破产倒闭。该案遂成了一起较为棘手的执行积案。

  
  为切实帮助两家企业度过难关,使该起执行案件取得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不遗余力做工作,在协调过程中了解到,在履行该服务合同时,双方都非常诚信,均较好地履行了义务,双方对政府整治户外广告的政策也很支持,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政府对户外广告进行治理的相关补偿款被场地租赁方拖欠。眼前最紧要的是,如果某乙公司贷款还债,则某乙公司将可能一蹶不振;某甲公司亟需发布广告打开销路,却又因资金困难无法办理。面对双方的困难情况,综合考虑双方需求和实际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提出了“服务抵债”的执行新方案。经多次协调,积极穿针引线,促使双方达成某乙公司争取新的广告位重新为某甲公司发布广告,以服务抵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双方再携手,共同度难关”的双赢效果。

  
  【分析】

  
  本案的执行中,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以查封、冻结、扣划等习惯方式支持某甲公司实现债权的要求,而是充分考虑了双方此前的友好合作经历、某乙公司的经营现状、产生纠纷的客观原因等多方面因素,创新执行方式,积极穿针引线,引导双方达成“以服务抵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彻底解决了双方的执行争议。这样的执行,既为某甲公司实现了债权,又帮某乙公司度过了难关,更促进了双方的进一步合作,实现了双方的互利共赢。“帕累托改进”理论在本案的执行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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