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来,双方均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分析】
本案中,某甲和某乙基于某甲存在婚外恋情争吵打闹不断,某甲正常的工作都受到严重影响。某甲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一方即使存在过错,但也还是有权要求离婚。而基于
婚姻法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的规定,也基于本案中某乙存在治病之客观经济需要以及某甲关于放弃共有房屋分割要求的自愿,法院判决准许某甲离婚请求的同时,判决夫妻共有房屋全部归女方所有。面对这样的判决,双方均息诉服判。此案判决,使得某甲要求离婚,寻求解脱的主张得到了满足,而某乙治病的经济需要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某乙作为女方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因此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帕累托改进”理论的原则和精神。
(二)调解:为了让当事人安心过年
张三诉李四、李某某民间借贷及保证担保纠纷案
【案情】
2008年4月,李四的儿子李某某因故向张三借款47 000元,出具了借条,承诺于当年7月12日前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能还款。双方经重新协商,由李某某重新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延长至2009年4月5日。李四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上出具担保意见,表示愿意为李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李某某陆续归还借款共计3万元,尚欠17 000元未予归还。张三找李某某索还剩余借款,李某某要么拒绝,要么拖延,且经常行踪不定。张三因要外出打工,无奈之下全权委托父亲张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立即归还剩余借款17 000元,并要求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张三的起诉后,确定由笔者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本案。在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李某某行踪不定,无法直接送达,又不具备留置送达的条件。如此一来,案件势必不能快审快结。在此情况下,笔者迅速调整审理思路,决定着重审理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纠纷,并采取“背对背”电话调解法,争取促成双方调解解决纠纷。
电话调解中,对保证人李四,笔者着重强调张三尚只20余岁,17 000元对她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应当充分理解她的起诉;张某某作为张三的父亲,出于疼女之心,全权代理张三起诉,也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对张某某,笔者着重强调四十多岁的李某某如今行踪不定,正常程序审理案件显然不利于张三快速回款;李四作为七十多岁的母亲,虽然表示愿意担保,但也是出于爱子之心,故也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双方都应站在对方的角度,多想想对方的难处,争取心平气和、友好协商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