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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意见)

  
  第六条将 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工会组织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制定,听取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制定,听取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修改理由: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和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制定、调整事关劳动者基本权益,应当授权工会组织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一同制定、调整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和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对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和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应当在本法中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期限、反馈方式,应当在本条中明确规定 制定、调整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制定、调整完毕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第七条 将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在选任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前应当逐个听取工会组织意见,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名单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修改理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任事关劳动者基本权益,应当授权工会组织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一同选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应当在本法中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期限、反馈方式,应当在本条中明确规定 制定、调整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制定、调整完毕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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