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为了保证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安全性,方便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故意编造、损毁、遗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用人单位保管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应当每月报第三方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了避免劳动者在索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时受到用人单位的刁难、威胁、伤害,贯彻行政法中的便民原则,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应当在本法中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复印件。

  
  第五条 将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批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前应当听取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意见,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批准决定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及对工会组织、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修改理由:为了真正保证工会组织能够及时、充分、有效的参与到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当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批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前应当听取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意见的制度,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批准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应当在本法中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期限、反馈方式,应当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制定、调整完毕后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全文及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