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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黑警迷奸少女 万恶罪行罄竹难书

  
  疑点二:为何不及时通知家属?

  
  9月4日,邱阿红跳楼身亡,直到9月6日下午,家人才得到消息。邱永贵说,出事时,女儿身边就有身份证、手机等物品,警方很容易找到家人的联系方式,为何要拖延两天才通知?

  
  疑点三:警方通报为何避重就轻?

  
  9月13日,警方向家属及律师通报案情,明确表示邱阿红跳楼前被人强奸。9月20日,凤凰县公安局通报案情时,为何只表述为猥亵?

  
  疑点四:凤凰县公安局在案发长达16天后才发出的“9-4案件事实真相”通报中,对事件表述及定性语为“韩某等人多次猥亵邱某并欲与其发生关系”,“涉嫌犯罪”,“依法对林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嫌疑人到底涉嫌犯的什么罪,韩、林二人究竟谁主谁从,这些要素为何如此含糊,警方行文措词为何如此有失严谨?

  
  疑点五:分别身为凤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协警的龚某和徐某,与当地修车的林某、开公交车的韩某等人到底什么关系,是不是相互勾结的流氓涉黑团伙?为何对5名涉案人员排序中,将两人的名字排在最后,他们在事件中究竟实施了哪些行为,两人到底属主犯还是从犯,其在此案中的性质如何认定?

  
  疑点六:媒体披露死者家属到了凤凰县后,该县政法委一负责人接待了他们,准备给他们安葬费及部分赔偿金6万元,并且要先火化再谈赔偿,少女的父亲和哥哥没有接受。当地政法委如此处理是否符合办案程序,赔偿金谁出?

  
  疑点七:家属要求尸检,检查死者在KTV喝的酒里有没有被下什么药。为何直到8日,当地警方才应其要求送检。难道这不是警方侦查此案所必须主动采取的关键环节吗?与被害少女同行的另一女孩也被性骚扰,同起案件为何不能同时公布调查结果?事发酒店为何对被害人的求救无动于衷,它在此案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疑点八:对于15CM的通风口,身材微胖的邱阿红,她是如何穿越的?难道少女邱阿红有缩骨神功?

  
  从轰动一时的“黄静事件”起,类似涉及“特殊人物”的疑案就屡见不鲜,其中有的最终真相大白。总的来说,但凡“真相”得到及时保护的,水落石出的概率就大得多,而“真相”被湮没的就远没有那么圆满。凤凰县警方做得并不理想,事实上已为案件还原制造了一些难题,姑且不论原因是什么,趁现在还来得及,应尽可能保护幸存的“真相”,以免留下更多的遗憾。

  
  据死者家属反映,他们赶到凤凰县后,当地有关部门曾提出“先同意火化,再补偿6万元”的赔偿建议,被家属们拒绝。不论当地出于怎样的动机,这种提议本身既不利于案件调查,更无法取信于死者家属、舆论和公众。

  
  不论古今中外,相关利益人的回避是必须的,在国外,凡是涉及警方的案件,不论性质是否涉及犯罪,都会交由独立机构调查,加拿大温哥华市年初发生警察误打当地华裔居民事件,警方将调查权交给邻近的三角洲市警署,尚且引来许多非议,认为“外地警署也是警署”,不适合“自己人查自己人”。同样,在凤凰9·4事件中,遇难者是外地人,而5名嫌疑人中却有两人和发布“9·4案件事实真相”的凤凰县公安局有直接关系,那这个“真相”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

  
  很显然,这不是一起孤立的刑事案件,而是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在全社会已经引起了强烈反晌。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云南“躲猫猫”事件、喝开水死事件、俯卧撑事件、欺实马事件、湖北石首抢尸案、湖北巴东邓玉娇为了避免性侵害而正当防卫杀死一淫官和刺伤一恶吏事件,从中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弱势群体在受到侵害后,真相不明之前,地方政府往往是极力遮掩、颠倒黑白、徇私枉法、隐瞒事实真相,为虚假的地方政绩遮丑,更有甚者是官黑勾结、警匪一家、通风报信、制作伪证、妨碍司法公正。由此导致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法实施,形同虚设,法律至上、法律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当程序成为空谈,阻碍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受众对社会的不满,对官员和公权力的极度不信仼,导致党群、干群之间的鱼水关系一落千丈,危害国家政权之根基,这是每一位有良知的中国人所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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