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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裁量“法外”依据的公共政策

  

  第二,公共政策导入行政裁量过程加剧了运动式执法模式的蔓延。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运动治国传统的国家,运动式思维也渗透进行政执法过程之中,“选择特定时期、特定对象,集中执法力量进行专项整治行动”便构成了运动式执法模式的基本内涵。运动式执法的优点在于能够针对特定领域的违法情形迅速形成高压态势,从而在短时期内有效遏制违法情形的发生,尽快恢复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基本秩序。例如,前述“南京曝光醉酒驾车”事件发生的背景就是近年来醉酒驾车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已经对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此,自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可见,南京交管部门的曝光“创举”是与当下特殊时期的酒后驾车违章处理政策所营造的社会情境分不开的。但是,运动式执法的致命缺陷就在于其内在的随机性和选择性。也就是说,运动式执法只是选择在一定的时期、针对特定的对象施以重罚,等到运动结束之后,高压之前的违法情形便再次涌现。这也正是当下中国行政执法的困境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运动式执法就是选择性执法的代名词[17]。在运动式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裁量几乎都是机械援引公共政策的结果。以“曝光醉酒驾车”为例,撇开其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暂且不论,是否需要曝光、针对哪些违法者进行曝光,都完全听凭于行政执法者的一己好恶。这种政策导引下的裁量不仅会造成行政处罚的不公,而且还极易引发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可见,过分渲染公共政策对行政裁量的导引,容易加剧运动式执法的蔓延,进而造成更大范围内的执法不公。


  

  三、行政裁量过程中公共政策的规范路径


  

  上文分析已经显示,公共政策无论对个案的具体裁量还是一般基准的制定都存在事实上的影响,这种影响本身也是正负双重的。对于这一社会客观现象,既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而一概排斥,也不能唯其马首是瞻而一味容忍,正确的态度是通过一系列有效法律机制的建立,将公共政策对行政裁量的导引作用纳入到法律可控的范围之内,进而实现公共政策对行政裁量运作的良性指引。深入的分析显示,事前预防、事中说理和事后审查三重机制的建构有助于实现公共政策对行政裁量的正确导引。


  

  首先,通过有序和有效的公众参与,保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防止非正义的公共政策对行政裁量的误导。行政裁量过程中公共政策的规范需要解决的首要课题就在于“如何形成好的公共政策”,因而事前的预防机制分外重要。事实表明,没有充分而有效的公众参与,不仅公共政策的可接受性难以保证,即便公共政策本身的合法性也存在质疑。例如,最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面对公众的广泛质疑,不得不发文“暂缓实施”原定于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标准。按照这一标准,“重量在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一般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将被划入机动车范畴,实现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无缝对接”。然而,一旦启用这一新标准,国内目前2000多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将面临倒闭危险,1亿多消费者的出行将成为难题。正是由于“电摩”行业发展政策的形成根本就没有充分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因而才出现了上述尴尬收场的结局[18]。仔细审视当下的行政执法活动,作为裁量依据的诸多公共政策都缺乏必要的民意基础。以“烟民被拘”系列处罚案件为例,作为其直接依据的公安部“8·20”通知不仅没有正式对外发布,而且也从未听取公众的意见。这种封闭的政策生成模式切断了公众与公共政策之间的联系,公共政策民主性的缺失几乎注定了依其进行的裁量活动无法获得起码的社会认同。所幸的是,依托公众参与增强公共政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已经逐渐得到官方的积极认可,并已体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要文件之中[19]。笔者认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应围绕“有序”和“有效”两个维度展开,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而缺乏实际效果。此外,鉴于当前公共政策对行政裁量的导引大多是通过融入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之中而实现的,因而可以通过裁量基准生成模式的变迁来防止非正义的公共政策对行政裁量的误导。总的来说,事前预防机制的建立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形成起到重要的过滤作用,尽可能避免瑕疵公共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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