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二:“重庆吸烟被拘”。据2009年8月29日《重庆晚报》报道,来自湖北省孝感市的56岁男子赵某,在重庆市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行政拘留5天,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面对媒体的广泛质疑,重庆消防部门祭起公安部“8·20”通知的大旗,表示要严格按照要求在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保障国庆安全。根据公安部“8·20”通知的规定,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者,一律行政拘留5日。尽管这一严罚措施与《消防法》第63条的规定不相吻合,但各地消防部门几乎异口同声地表示了对通知的拥护。在国庆六十周年前夕,“吸烟被拘案”在湖南、四川、辽宁等地相继上演。一些法律界人士对公安部“六个一律”规定是否合乎新消防法立法精神、是否合乎比例性原则提出质疑,有的学者还从裁量基准制度功能的正确定位上反思“吸烟被拘案”的是非[⑥]。
事件三:“南京曝光醉酒驾车”。据2009年11月7日《京华时报》报道,近日,南京交管部门正式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上共有106人,都已被拘留过。交管部门称曝光还将不定期发布。针对有人提出醉驾者拘留后还要被曝光是否过于严厉、是否涉嫌侵权一说,交管部门认为,曝光可以使醉驾者受到震撼,以后不敢再有类似行为,同时给其他司机以警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曝光醉酒驾车”事件发生之后,《检察日报》等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并组织了数次讨论。肯定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肯定的理由在于坚持媒体曝光“具有正面意义”,是对处罚结果公开原则的落实和延伸,能够有效遏制醉酒驾车行为;否定的理由在于曝光醉酒驾车不仅缺乏裁量的法律依据,也会助长选择性执法,无异于是对醉驾者实施更为严厉的“二次处罚”[⑦]。
上述三个热门事件所反映出的共同问题都是行政机关对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的某种“变通”:在“浙江工商新政事件”中,工商局文件实际上是对免于处罚情形的适度扩大;在“重庆吸烟被拘事件”中,公安部通知及重庆消防部门的做法实际上是以“一律式”的裁量基准完全取代《消防法》第63条所规定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的“阶梯式”处罚规定;在“南京曝光醉酒驾车事件”中,交管部门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处罚结果公开方式上的一种裁量。无论褒贬如何,这些事件的背后都体现了行政机关根据社会情势变化针对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所进行的处罚裁量。尽管这些或具体或一般的裁量可能还存在合法性质疑,但裁量活动的背后无不彰显出行政机关对特定时期公共政策的考量。具体来说,以“三不罚政策”为代表的“工商新政”体现了行政机关对中央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宏观政策的充分考量,试图通过免予处罚的裁量积极贯彻“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公共政策;“吸烟被拘”的严厉处罚则是对建国60周年国庆安保政策的回应,试图通过“一律式”的铁腕执法起到立竿见影的震慑作用;“曝光醉酒驾车”则体现出交管部门对当下酒后驾车交通违法形势日益严峻的清醒判断,试图通过具有“示众情结”的曝光手段的运用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