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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下)

  

  (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有观点认为,基于我国法律、法规分级颁布实施的立法体制、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国应当建立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各级司法机关都有权发布典型案例,其效力范围仅限于其辖区范围。有的认为,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司法机关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有的认为,各级司法机关均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问题,关系到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和权威性。如果各级司法机关都可以发布典型案例,很容易导致案例指导的滥用,也容易产生不同司法机关包括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指导性案例的冲突,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甚至破坏法制的统一,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不符。最高司法机关在智力储备、政策考量、利益权衡、协调各方等方面都有着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不可比拟的优势,并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与司法解释的目的相一致,对于司法权侵犯立法权的担忧也将会减至最小。为了突出重点,同时有针对性地扩大指导面,由最高司法机关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是适宜的。如果授予地方司法机关确认指导性案例的权限,则很可能导致指导性案例的繁杂混乱。


  

  (三)指导性案例的报送


  

  为保证案例指导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宏观业务指导作用,指导性案例的产生宜实行双轨制,即一方面是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申报,按照“层层筛选、逐级上报”的原则,由省级司法机关选送至最高司法机关。另一方面是最高司法机关根据一个时期业务指导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向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征集某方面的典型案例,从中筛选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


  

  指导性案例的报送事关重大,应当设置严格的审查把关程序。宜由各级司法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初步遴选本院办结的案例,并对下级司法机关报送的案例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可以报送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上一级司法机关,层报最高司法机关。


  

  (四)指导性案例的确认


  

  案例指导工作的开展应当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的组织、指导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应当集中各业务部门的智慧,协调好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认识和工作部署。为此,最高司法机关应当专设案例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报送的案例进行审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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