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正确理解案例指导制度与立法的关系
案例指导制度与立法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理论界担心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会在事实上形成“司法立法”、“法官造法”,使我国的立法体制由一元化模式演化为二元化模式。如前所述,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判例法制度有很大不同,其中一个本质区别是,我们的指导性案例不创设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不属于法律渊源,其作用在于“指导”,是总结司法经验,运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行指导。因此,我们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和制度,它服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超越现行立法体制。我们应当把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机关参与国家法律发展和完善不可或缺的途径和载体,注意挖掘案例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发展功能,善于从案例中归纳出具体的法律规则,为构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提供准确、真实的实践依据。
五、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指导性案例的选择
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哪些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二是选择什么样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不应当将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局限于最高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符合要求的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依照有关程序都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在基层,新型、疑难、重大、复杂、典型的案件往往都是由包括基层司法机关在内的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最高司法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小,只有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作用,才能拓宽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渠道,全面掌握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切实增强指导性案例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我国案例指导的主要功能是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行指导,以维护司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不是要建立类似西方的判例制度,不必全面铺开,要突出重点,并根据一个时期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加以调整。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广大群众对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反映最为强烈。因此,司法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重点是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案件。据此,选择指导性案例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第一,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等。第二,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具有指导价值。第三,对法律的解释合乎法律本意。第四,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处理结果恰当。第五,符合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要求等形式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