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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上)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一)有助于强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司法机关的职责是通过行使司法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履行好这一职责,司法机关自身首先要做到严格公正统一执法。在理解、解释和适用成文法的时候,上级司法机关也同样要面对下级司法机关所面对的问题和困难,同样存在上级司法机关和下级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和适用不一致的危险。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和发布,不仅有助于在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也有助于强化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指导和监督。人类社会多年的司法经验表明,只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不足以产生统一司法标准的效果,上级司法机关指导和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对统一司法标准是不可或缺的途径。


  

  (二)有助于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


  

  针对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中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制作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进行工作指导的重要方式。不可否认,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成文法的缺陷,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引。但是,司法解释也仍然是一种抽象性解释,不能摆脱作为一般规则必然具有的原则性和局限性,还存在一个需要统一理解和执行的问题。司法解释“不能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去阐释某一法律规定的含义,它走的是‘从一般到一般’的道理,而‘从一般到个别’这条路子仍然是封闭的”。[17]正是由于司法解释对成文法缺陷的弥补作用仍然具有局限性,而判例法对成文法有很好的补充作用,借鉴判例法的有利因素,建立一个对我国司法体系有促进作用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按照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模式,最高司法机关将随机的、零散的案例加以筛选,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和公布,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普遍指导性,同时对我国司法管理制度也是重大的创新。


  

  (三)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先例的指导作用在人类的认识活动中是自然存在的,遇见难题,人们习惯于去寻找此前的处理办法;遇见利益分配,习惯于与其他类似情况的处理作横向比较。“寻求先例的冲动存在于任何官员的行为之中,不考虑他是否需要,也不顾及先例是否存在。”[18]先例有助于提高效率,降低直接成本。如每个案件都当作初见案件处理,司法机关的负担就会加重,提请上级处理的案件将大量增加。典型案例蕴含着司法人员发现案件事实、准确诠释法理的司法智慧和经验,成功的案例本身即是一个新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得到妥善解决的生动样板,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参考,可以大大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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