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总结推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的需要
案件是社会关系、社会观念、社会知识的聚合体,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的案例还包含了司法经验和智慧。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个从个别现象到一般规则的过程,与此相同,司法的发达也是一个从个案到经验再到制度的过程。没有办理个案的大量经验积累,司法不可能实现专业化、规则化并日臻成熟。重视个案研究,深入挖掘和发挥其指导作用,是总结司法经验、借鉴司法智慧的重要途径。
首先,司法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理性的法律思维活动,要遵循一定的认知模式和一般规则。司法人员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个案,至少要同时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价值追问,[13]并在此基础上经演绎推理得出案件结论,最后还要进行艰苦的文书写作工作。法律思维过程的曲折性和思维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司法认知活动必须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知模式,并遵循司法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14]从而避免司法思维的盲目性,确保思维过程和结论正确。案例是对司法人员进行法律思维活动的过程的直观、具体的反映,是司法人员学习提高司法思维能力的重要素材。
其次,运用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是司法行为的理性保证。[15]司法活动离不开技术,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对法律规则的选择,还是对纠纷做出判决,都需要相应的司法技能。法律推理技术和司法判决技术,是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和理性升华,客观上也不可能同时为所有司法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也就是说,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经验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此外,现代社会关系十分复杂,社会分工日益精密,法律门类和诉讼类型众多,案件的办理日益呈现高度的专业化,这其实又对司法经验的积累提出了更为急迫的要求。一个成功的、典型的案例,不仅蕴含了司法人员对司法规律、法律方法的总结探索,而且凝结了司法人员的经验和智慧,对其他司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熟练掌握和运用司法技术具有不可替代的学习借鉴意义。
最后,社会关系的重复性和人类善于模仿的特性决定了案例的内在指导功能。虽然社会关系各个不同,不同案件的法律事实也千差万别,但是,仍然具有重复性和类似性。这既为社会生活经验所证实,也为制定一般的法律规则提供了可能性。此外,人是善于模仿的动物,遇见难题时求助于他人的经验是人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固有习惯。指导性案例能够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去阐释法律规定,使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文或法律原则变得生动、具体。这种以案释法的方式,是帮助理解法律的最生动的教材。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制度和机制,目前每一个案例实际发挥的作用很有限。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使个案的影响力不局限于本案而延伸到同类的案件,有助于帮助司法人员形成正确的思维方式,形成理解法律、感受事实的最佳视角,可以使司法经验和司法智慧得到传承、发扬。诚如卡尔·拉伦茨所言:“借其说理的内容,法院的裁判常能超越其所判断的个案,对其他事件产生间接的影响。假使其系正确的裁判之主张确实,那么对未来涉及同样法律问题的裁判而言,它就是一个标准的范例。”[16]确定并公布指导性案例,是发现和实现个案的潜在价值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