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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

  

  被害人作为犯罪危害的直接承受者和诉讼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如果得不到保护,“不仅不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也不利于修复其身心和物质损害,可能带来缠讼、上访甚至私力救济、报复社会等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39],故必须高度重视并完善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公诉辅助者的地位,在追诉犯罪上与公诉人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考虑量刑建议时要充分听取被害人对定罪量刑的意见,充分吸收其合理主张;对其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说明,取得其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意见的理解和支持。


  

  但另一方面,被害人与公诉人的诉讼利益又不完全一致,公诉人无法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也无法充分体现其自由意志。因为公诉人作为国家和法律利益的代表,要承担客观公正义务,提起公诉的目标是追求公正、适当的刑事处罚,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统一实施,而不可能像被害人那样一味地强调从重情节,要求法院科处重刑。因此,除了检察机关要注意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外,被害人有必要独立地参与量刑程序,独立地提出本方的量刑意见,并对法院的量刑裁判施加本方的影响。[40]同时,被害人对量刑事实往往有独特的视角和了解,如对犯罪的手段和情节,对犯罪给其身心、物质、家庭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等等,其了解和感受往往较为真切和深刻。让其参与量刑程序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有利于控辩双方和法院全面了解量刑事实,从而有利于控方准确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正确行使辩护权利,法院正确地作出量刑裁判,也有利于被害人的情绪得到宣泄、权利得到维护。


  

  (六)推行量刑说理制度


  

  本文所说的“量刑说理”,是指参与量刑程序的各方都对己方所提出的量刑主张或作出的量刑裁决充分说明理由。故它包括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说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说理,法院的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只有持之于理,才有说服力,也才能被法院采纳;量刑裁判只有持之于理,才能公正,才有公信力,被告人也才能服判。故量刑说理是增强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的说服力,提高量刑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使办案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一环。俗话说:“以理服人”、“把理说在明处”、“有理走遍天下”。日常生活如此,刑事诉讼更是如此,推行量刑说理制度十分重要。


  

  推行量刑说理制度一方面要求量刑程序的参与者即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分别就自己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辩护意见和量刑意见充分说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及其理由,以供法院参考和对方质证、辩驳。此外,控方与辩方、被害人方与被告人方认为对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建议)站不住脚而给予反驳时,也要充分说明理由,以理服人。另一方面,量刑程序的主持者即法院也要对其量刑裁判充分说理。量刑裁判说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2)是否采纳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3)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总之,只有推行量刑说理制度,使参与量刑程序的各方都充分说理,以理服人,量刑程序才具有理性,量刑裁判才能做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案结事了心服”,从而取得好的办案效果。


【注释】起诉权在程序内容上还包括程序适用请求权,如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陈瑞华:《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依照刑诉法规定,被害人如不服法院量刑裁判则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晶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
〔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参见陈岚:《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
参见庞良程:《量刑建议制度可行性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卷,第114页。
约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参见杨兴培、王寨华:《论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的量刑请求》,载《法学》1999年第1期。
参见曹振海、宋敏:《量刑建议制度应当缓行》,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卷第122页。
参见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0页。
前引,陈岚文。
前引,曹振海、宋敏文。
前引,曹振海、宋敏文。
参见冀祥德:《构建中国的量刑建议制度》,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前引,陈岚文。
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页。
参见陈瑞华:《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模式》,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4期;前引,陈岚文。
龙宗智:《检察官庭审活动比较研究》,载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转引自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参见约翰·杰克比:《美国检察官研究》,美国马萨诸塞州希思公司1980年版,第124页。
参见徐清:《小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载《犯罪研究》2005年第4期。
参见王跃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1期。
参见王顺安、徐明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及其操作》,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
转引自樊崇义、杜邈:《检察量刑建议程序之构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参见王军、吕卫华:《关于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徐汉明、胡光阳:《我国建立量刑建议的基本构想》,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宋英辉语,转引自张敬博:《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后检察机关如何推行量刑建议制度》,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7期。
前引,王军、吕卫华文。
前引,冀祥德文。
汪建成观点,参见《专家学者纵谈量刑建议制度》,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3日第3版。
参见张金锁:《量刑建议应当全面推行》,载《检察日报》2008年4月3日第3版。
前引,王军、吕卫华文。
参见秦奕明:《量刑建议存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载《法治快报》2008年5月6日第5版。
〔美〕约翰·郎拜因:《比较刑事诉讼:德国》,美国明尼苏达西方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8页。
该观点认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在目的上前者要解决的是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对被告人如何量刑的问题;在审理对象上,前者是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证据,后者是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在关注重点上,前者是事(即犯罪行为),后者是人(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在证据规则上,前者严格,后者较为自由。
参见陈卫东:《量刑程序改革的一个瓶颈问题》,载《法制资讯》2009年第5期;前引,陈瑞华文。
前引,陈瑞华文。
前引,张敬博文。
前引,陈瑞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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