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机关外部:一要加强与社会综治部门的联系,如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调、多家协办等方式与申诉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所在工作单位联系,全面细致做好息诉疏导工作。二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注重信息交流,建立抗前协调、类案研究、定期会晤、资料互送等工作联系制度,争取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三要逐步建立与人大、纪委、政法委、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横向协作关系。完善向党委、人大等部门汇报工作、寄送经验材料的做法,形成诉讼监督合力。
(四)、注重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创新,健全现行办案机制,为立法提供实践基础。
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行检察在监督的方式、手段和程序等方面,只有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涉法诉求。
1、立法亟需明确民行监督范围,优化抗诉程序,完善督促起诉、诉讼和解、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工作机制。
2、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有限的公益诉讼制度。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而有关主体怠于起诉时,民行部门应当运用合法的手段督促其起诉,必要时可以直接出庭支持民事起诉,以达到司法自治与社会公益之衡平。
3、整合民行部门力量,调研民行分支机构建设的可行性。民行监督与刑事诉讼监督不同,其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进行监督,要想以最便捷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行事后监督的模式略显滞后,针对基层检察院无对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权的问题,将基层院民行部门设置为上一级院民行部门的分支机构,在行政上依然隶属基层院,贴近实际工作需要,符合法治效率价值之追求,可以在现行法律规制下,对其可行性进行试点调研。
(五)、注重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法律信仰的培育。
一名优秀民行检察官的成长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个人的努力固然重要,但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同样重要。如通过民行检察业务竞赛、岗位练兵、到法院民庭交流、建立民行检察人才库等形式锻炼民行检察官,完善其培养、晋升等制度,造就一批民行办案专家、业务能手。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检察官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应重实质,倾向实务,防止流于形式。可以通过向张章宝等先进人物学习、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在职研究生法学教育等多层次配套制度,在检察队伍中形成扶正祛邪的纯洁价值观,让民行检察官在执法中能够感受到法律职业的神圣,将维护公平正义内化为一种个人自觉,听民声、解民意、化民忧,廉洁执法,才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树立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