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的力度,特别是对改判效果好、有典型价值的抗诉案件要大力宣传,扩大民行监督的影响力。
(二)、注重抗诉与息诉并重,延伸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在办案中始终坚持息诉与抗诉并重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请抗诉的被申诉人、对正确裁判不予提请抗诉的申诉人通过说服、疏导或促使当事人和解等方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
1、提高抗诉质量,把抗诉同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尤其是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释法说理,保证抗的准、抗的赢。同时要跟发现和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行检察监督的作用。
2、坚持“明法析理”和“双听取”的办案制度,以“诚心、耐心、热心”来化解当事人积累的怨气,妥善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民行人员:①掌握申诉人的心理,根据申诉人的文化、法律知识水平,有的放矢,因案施策。②在未阅卷未吃透案情前,不轻易对案件表态,尤其是不要随意顺从当事人的主张,承诺什么,否则一旦最后的决定与检察人员以前的表态不符,将增加后续工作的难度,甚至引发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冲突,成为涉检矛盾的源头。③对无理缠诉的申诉人,更要文明接待,释法到位。
3、建立健全案件跟踪反馈机制,促进矛盾化解彻底。民行办案不能就按办案,对于受理的案件,要一案一跟踪一回访,不留任何尾巴,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
4、完善息诉和解、检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和解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既判力,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的稳定。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足而终止审查的,要加强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让当事人心悦诚服。
(三)、注重与人大、党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联合联动机制,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合力。
民行申诉案件存在多头申诉、多方上访、久诉不息等特点,民行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增强合力意识,重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在检察机关内部:一要加强与本院控申等业务科室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对于群体性申诉疑难案件,共同分析研究,联手制订预案。二是完善个案汇报制度。对一些标的大、影响大的典型个案,及时向院领导、上级院汇报或者提交检委会审议,争取协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