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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行检察与社会矛盾化解

  
  (二)、法院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抵触性客观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行工作的全力推进,表现最突出的即执行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财产保全裁定、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破产还债程序中的裁定、执行程序中的查封财产裁定等不适用抗诉。但是,“执行难、执行乱”恰恰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最不满意的,也是社会矛盾的根源,更是滋生贪污、受贿等司法人员腐败的重灾区,亟待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但立法的模糊性限制了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使法院系统不愿或排斥监督的情况客观存在。

  
  (三)、申诉案源不足制约了民行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面对法院受理和审判的大量民事行政案件,应该说民行申诉案源是充足的。但在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多采用上诉、拒不执行判决或者上访等不当行为,很少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致使检察机关民行申诉案源匮乏的局面长期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职能不太了解;办案周期长;抗诉后再审改判率不高等,直接影响到民行部门在社会中的地位、信誉和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三、民行检察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在社会发展的关键期和矛盾凸显期,民行检察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工作的目标和价值取向,运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为此,民行检察工作要想更好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笔者认为须做到“五个注重”:

  
  (一)、注重民行检察职能的宣传,保障当事人救济渠道的畅通。

  
  要打破民行检察案源少的困境,首先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清楚民行部门是干什么的,使其知道在法院之外还有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这个“诉苦”的平台,营造“有申诉,找检察”的良好氛围。具体可采用:

  
  1、制作通俗易懂的民行检察职能宣传资料,以展板、多媒体、视频短片等多种形式定期在街道热闹场所或社区开展宣传活动, 特别是加强与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涉法行业的联系,普及法律从业人员民行救济方式的权利意识。

  
  2、开展“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送法下乡、下基层活动,建立民行检察告知制度,条件允许的可以在较大的社区、村、镇等地建立民行工作联络站,派民行干警专人定期接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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