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立法构想及理由
王礼仁
【摘要】作者说明:
作者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
一条的修改意见,共有三篇文章,即:
《聚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诉讼路径立法构想及理由》
《聚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
《聚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行政诉讼向民事诉讼“并轨”之优越性与可行性》
其中第一篇文章是我提的“一篮子”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方案,另两篇文章是补充说明和论证。
【全文】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该解释第
一条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完善。为此,笔者提出了一个“建议条文”。下面就“建议条文”的内容和理由作简要介绍。
目前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一条的内容,与原先的内容有较大变化,其原文如下:
当事人就
婚姻法第
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