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法、私法相互融合下的今天,传统意义上的私法体系下的《
公司法》,越来越多的被加入了公法的因素。当调整私人利益的私法越来越多的需要借助调整国家公众利益的公法进行调整的时候,《
公司法》的法律性质也就不再同于以前了,当今的《
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不能简单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能改变,也就是说,在传统《
公司法》中被视为是私法(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领域已经随着国家权力在该领域的不断扩大而逐步缩小。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被不断地被强调,并且在立法中也作出严格、强行的规定,这显示了,在《
公司法》体系下的私主体需要在其行为时越来越多的考虑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公司时刻面临着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挑战。仅依靠道德的约束是不能完全成就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于是,在立法中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显得尤为必要了。通过立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加以规定,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法定义务的层次,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际履行,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必然会使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所应采取的形式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在确定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强调公司对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商事组织的终极目标,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虽然也是公司的目标,但居于次要地位,隶属于主要目标。当公司的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放弃次要目标的考虑而坚持主要目标,否则,公司董事会的行为即违反了他们所承担的为公司最好利益而行为的忠实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近些年,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研究取得了较大进步,尤其是丰硕的立法成果对企业社会责任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涉及领域也较为广泛 ,具体有:(1)《
公司法》、《
劳动法》等中作了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和劳动保护的规定。(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责任的规定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都是为了明确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3)《
环境保护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利用资源,树立全面的现代发展观,尽到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4)《
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实行社会公开甚至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的经营公示主义。(5)《
劳动法》等社会保障法中规定了企业对于社会保障承担着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