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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必要性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的现代观念牢牢扎根于人们对公司在社会中的角色的认识。公司制度是市场机制中的核心,因为公司能够吸纳劳动力、资本和经营者并将其融于一炉,能够最有效地配置资源,能够鼓励人们的创业与冒险精神,能够帮助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实现人生价值,能够向政府纳税,还具有促进社会整合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功能。但公司的出现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现象。一些公司只顾追求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而漠视甚至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尤其是环境利益)。在公司经营中忽视对劳动者的保护、疯狂地制造和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残酷地污染空气和水源,都是利欲熏心、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经营哲学在实践中的必然反映。这种消极现象概括起来就是公司社会责任松懈。最大限度地克服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止恶有余、扬善不足的弱点,适当纠正过分强调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的传统公司法理念,谋求一套适当的因应理论和制度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必要性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个人的社会责任从本质上来讲并无不同。在我们的社会中,作为社会个体的个人,有自由追求自身幸福和快乐、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而同样作为社会单位的公司,则必然是以追求自身(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个人在社会中追求自身的幸福与快乐,其所追求的幸福与快乐必然要以其行为符合社会行为规范为最低要求,否则,必将受到社会普遍道德标准的批判甚至是法律的惩罚。同样的,公司虽然以营利为目的,它的行为也必然不能逾越“社会性负责任的行为” 的标准,这是公司作为社会单位所应当担负的最低标准的义务。当然,对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探讨绝不应当局限于这一标准,一旦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社会性负责任的行为”的标准,它所应当面对的不仅仅是社会公众的谴责或者警告,而应当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惩罚。我们应当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对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提出要求。公司应当积极承担起社会义务,做出有利于其他社会相关公众的行为。

  
  我们不妨从个人与公司在社会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来入手探讨这个问题。个人追求自身需求的满足只需要以不妨害社会其他个体或者社会整体利益为前提即可,他在追求自身满足的同时,无需同时从一个更高的角度考虑社会其他个体乃至社会整体的利益,因为他的行为能力和影响力毕竟有限,虽然,“舍己为人”的精神也是值得提倡的,但毕竟不能以“舍己为人”来设计社会普遍道德标准;而公司是不同于个人的一类社会单位,他们往往体系结构庞大、组织机构繁杂、涉及人员众多,其所占有的财产也足以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于是,社会道德规范对他们的要求就应当远高于其对个人的要求;从另一个方面讲,他们从社会中汲取了大量的财富,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他们就应当对社会承担起更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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