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为自己的唯一目的,而在为股东营取最大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相关利益。这些相关利益主要包括有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的利益、当地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利益等等。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理论是美国许多学者近年来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即不仅股东,而且公司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都是在公司中有一种利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保护这种利益。公司是法律上的独立法人主体,他存在于这个社会中,不仅仅有完成自身营利的任务的目标,而且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他占有和使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因而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社会经济稳定等等方面的责任。
传统的
公司法理论视“股东利益”为上。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社团法人。从公司的存在目的上来看,设立公司在于营利。公司从事营业活动只是一种手段,其终极目的在于追求利润。股东设立公司即要求公司最大限度的追求利润,从而满足股东的投资回报要求。同时还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上对股东承担其受信义务,公司只应当对股东利益最大化承担责任。但随着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公司的控制权集中在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股东可能分布于全世界,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对社会的支配力量的急剧扩大,从而使得公司能够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实质影响。这时,人们意识到基于现代公司的地位,公司应当更多的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股东赚钱的工具。 现代
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考虑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公司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我国《
公司法》第
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存续的目的之一,但仅仅是公司存在价值的一部分,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认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当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