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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必要性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必要性分析


吕焘


【摘要】公司不仅仅是股东营利的工具,作为一个社会单元,它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利益。长时间以来,人们只看到了公司作为股东营利主体的地位而忽视了其作为社会单元的角色。近些年来,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了强调。主流观点认为,公司除了追求利润外,还应对职工、消费者和公众负起社会责任来。但这些责任至今尚未见诸法律而成为公司的法定责任。针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有无必要?应该以什么形式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立法?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利益;社会责任立法
【全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基本理论阐释

  
  在很长时间内,人们对公司的认识上一直停留在把公司仅仅看成是股东们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的组织体,相应的就想当然地把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认为是公司的唯一目的,因此经典公司的定义往往被说成是以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已经日益成为了社会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基于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国内外学者纷纷提出对公司在社会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强化公司在社会中的责任,以其经济影响力承担起其在社会中所应该担当的社会角色。于是,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观在公司法的立法过程中的影响便日益明显。现代公司法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兼顾社会效益,积极承担起公司在社会中的责任。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广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管制的大讨论。内容主要涉及如何重新认识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经营决策与执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等等基本问题。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并不是在此次大讨论中才被提出来的。早在1924年,美国的谢尔顿就已经提出“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他认为,公司的经营者有义务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士的需要,并且,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包含有道德因素在内。理论发展到今天,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有着许多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的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的角色;有的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经营的某一事项符合社会多数人的希望,为满足与实现该期望而放弃经营该事项的营利之意图。 尽管上述说法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总的看来,他们都认为营利是公司的生存之道,在营利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公司的股东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或者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源于公司营利过程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的调整,为了保障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至少不妨碍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必须给予公司的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致公司与利益关系人权益之均衡。恰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于1989年修正的公司法中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股东一方利益负责。目前,在美国已有近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了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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