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此时,是全体继承人对遗产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尚不存在所谓的夫妻一方应当取得份额,如果此时要求分割遗产中的份额,法院当然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齐精智律师解读:夫妻之间财产原则上是法定的共同共有关系。但仍不妨碍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夫妻之间的借款就和普通自然人之间一样,没有区别了。
第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条件是:夫妻一方可以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夫妻是分别财产所有制来对抗债权人。
本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是夫妻一方对抗另一方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不能对抗债权人。
第十九条 根据
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无过错方。双方都有过错,既不具备本诉的主体资格,法院当然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