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也只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使得“善意取得”制度有名存实亡的危险,而且有被恶意出卖人利用欺诈善意受让人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相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第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1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金应当作为共同财产。
而本司法解释认为虽然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还不具备分割的条件。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齐精智律师解读:当事人为协议离婚而达成的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只在协议离婚时有效。该协议不得在诉讼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原因只有一个,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当事人所处状态不同,所谓此一时彼一时。
如果认定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诉讼离婚仍具有效力,对当事人不公平。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