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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齐精智律师解读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对方离婚而需要对方作为监护人代理诉讼,形成的局面就是自己和自己打官司,身份冲突。需要依法变更监护人后,才能完成诉讼。

  
  第十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齐精智律师解读: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夫妻双方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生育几乎是每个家庭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之一,且生育也是亲属关系延续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男方生育权的实现不能以损害女方生育权为前提,故此规定有其合理之处。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齐精智律师解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此时,婚前购房一方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房款的一部分是首付款,另一部分是其以房产抵押给银行而取得贷款。婚前购房一方和开发商之间已经房款两清,只是婚前购房一方应当向银行继续偿还贷款。房产所有权理所当然的属于婚前购房一方,即使婚后另一方共同还贷,也和开发商的房款没有一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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