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是符合
物权法规定的。但有以下不足之处:
1、干涉私法自治,强迫当事人意志自由。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的,有可能是子女向父母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最高法一味的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此举有悖私法自治的民法原则,而且会从法律上助长成年已婚子女“啃老”的这一不良社会想象。
2、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容易造成夫妻双方与其父母共同欺诈债权人的后果。
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借贷,而且向第三人出示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婚后登记的房产证书。第三人出于对物权登记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婚后取得并的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理由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第三人主张债权要求以该房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该房产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抗辩第三人,实有助长欺诈之嫌疑。因为第三人只能依据公示出来的权利外观来判断房产的全书,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没有公示,第三人也不可能知道,最后却来对抗第三人实属不妥。
第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益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依法变更监护关系取得监护权后,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在民事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大白话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但是他自己不能作出任何诉讼行为。这些诉讼行为需要他的监护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以他的名义作出,法律效果归属于他。
而依据《
民法通则》第
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