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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齐精智律师解读

  
  齐精智律师解读: 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据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 本人认为,本司法解释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是错误的。原因如下:

  
  夫妻间因家庭关系的存在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为法定的共同共有关系。但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物权法认为即便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只要有重大理由就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物权法》属于全国人大指定的基本法律,作为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共同共有物的分割规则属于物权内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无权规定。

  
  第六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齐精智律师解读:本律师认为,本司法解释认为非财产权利人通过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财产权利共有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我国物权法对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关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则,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且用益物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法定孳息采用协商及交易习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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