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二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一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具有违法性而且法院有权依法解除同居的行为。
但本司法解释认为该财产性补偿约定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法律对其无法做出有效与否的判断。故一方要求依据约定要求对方补偿,因为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无法支持;一方当事人依据约定支付一方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同样因为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而无法支持。
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齐精智律师解读: 有报道称随着最近的人口普查工作的全面开展,直接导致亲子鉴定业务的火爆。在以往的亲自确认之诉中,亲子鉴定成为了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原告认为存在亲子关系,但被告否认而且不配合法院和原告做鉴定,法院又不能强迫被告,故案件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本司法解释现在明确,对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只有一方当事人有必要证据证明该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对方。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和不做亲子鉴定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败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