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齐精智律师解读
齐精智
【全文】
齐精智律师解读:
婚姻法虽然调整的是以身份关系为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当代物质极大丰富的经济社会中,一定的身份与财产有着密切联系。人身法律关系是以非财产或经济利益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但人身权在享有、行驶及救济中会与财产利益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本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包括了调整财产关系在内的
民法通则以及
物权法。而且本司法解释也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房产纠纷作为重点。
第一条 当事人就
婚姻法第
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齐精智律师解读: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无效,是指法律对于该法律关系最为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使该行为自始无效,确定无效,而且不可能转变或变更成有效。
最高法从稳定婚姻关系角度考虑,将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加以限制。《
婚姻法》第
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