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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劳动者的漫漫维权路

  
  (四)最后阶段

  
  在上一阶段,双方的对峙尤其直接并带火药味,特别是魏先生比较激动而亢奋,毕竟他为此已经斗争了七个多月了。上诉人都带了很多材料,不过我们看得到,魏先生带的材料尤其多,可以想见他为此付出的努力。双方就几个主要问题辩论基本告结后,法官宣布休庭几分钟。

  
  短暂的休庭后,再一次开庭。法官询问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部分有无异议,并就刚才讨论以外的新问题进行阐述。但双方都只是就刚才所提到的事实与意见重新做了一些申明与强调。最后,双方进行最终的简单总结。

  
  法官宣布庭审结束,并请双方查阅笔录并签字。我们也在这时退了庭。

  
  三、案例思考

  
  第一次来到一个中级法院,这么认真地旁听完一个案例,感觉比较辛苦,心得体会也良多,但是心理又有点沉重。

  
  (一)案例本身

  
  1、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魏先生有负责人员招聘、录用等工作,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到合同签订问题以及他与助理如何分工的问题,尤其是关于行政人事经理的问题。当然,从道理来说,他也是不能代表两方续签这么一个合同。只是就他的合同到期,他应当是有义务向公司提出来,并提醒公司与他续签合同。他也是有一定过错的。但最终结果的判定需要法官对此运用到自由裁量权。

  
  2、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虽然魏先生根据一个“逾期”的规定提出及时发放应当理解为按时或提前发放,并且提出延期也是公司单方内部管理的问题,但我还是不太认同,我认为公司延期几天发放也还不至于违法,但是他提出公司存在有延期一两个月发放工资的行为以及没有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并举出了相应证据,他由此提出的获得经济补偿金额的请求应当获得法院支持。

  
  3、加班费

  
  公司拿出的《员工手册》基于魏先生的前两项理由而确认没有效力应当是没有疑问的。至于提到的加班时间难以确定的问题,我们据此也不应当否认魏先生加班的事实或支付加班费。加班的事实确定了,公司就应当支付加班费,至于加班时间只是确定加班费多少的问题。这里,公司应付多少加班费,法院需要根据魏先生提交的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这里魏先生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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