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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劳动者的漫漫维权路

  
  魏:公司应付未签合同的双薪。首先,他虽然为HR,但他一人不能代表公司与自己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分工,人事助理负责合同,他不负责合同事项。再次,签订合同是公司的义务,而不是员工的义务,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合同是有过错的。因此,公司应付未签合同的双薪。

  
  2、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公司: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事实难免会出现企业一时流动资金困难以及需要审批才能发放而老板可能一时不便无法签字,使得企业会延迟一两天支付劳动报酬,从这个常理上说,这是员工理应容忍的。其次,及时不代表准时,法律如此规定正是考虑了上述因素才相对放宽要求。因此,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所列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魏先生主动解除合同行为,不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魏: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根据广东的工资支付条例,逾期支付是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因而,及时发放应当理解为按时或提前发放。而根据自己提交的银行卡记录,公司不是仅仅延期一两天,有几个月份是延期了一两个月。其次,公司不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若存在需要提出证明与公告,但公司没有,而且他还知道公司还有花大钱买楼买地的行为。再次,合同约定了发放工资日,老板的签字与否却是公司单方内部管理的问题。还有,公司没有依法缴纳自己的社保与住房公积金。因此,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3、加班费问题

  
  公司:加班费不应支持。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首先,员工加班需要先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加班。其次,假日加班原则安排补休,无法安排的经批准才发放加班费。而魏先生提交的加班材料没有经过领导签字,一是难以确认是否存在,二是难以确定加班时间,三是即使有加班,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因此,公司并未拖欠加班费。

  
  魏: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首先,《员工手册》是2008年初制定实施的,对之前的事情没有溯及力。其次,公司实施《员工手册》涉及员工重大利益,但公司未听取员工意见,也未与员工协商,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没有效力的。再次,自己有提交招聘会活动单据、陪客户的酒店入住证明等材料,上面有自己的签名,相应也有公司的报销证明,这说明了当时我是在为公司工作。而至于是否加班,依据劳动合同,自己的工作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其他时间的工作当然算加班。因此,公司没有给予补休,应当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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