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课。作为一项课程,法律诊所仍然开设课程。虽然法律诊所课程安排的课程不多,这一个学期也不过四次,然而,令我失望的是,自己的表现让我自己也无法满意。第一次上的是张老师的“会见当事人”的课程,由于我们这组是已阅卷组,所以比较清楚案件情况,在面对前面三个小组差不多的表现后,便擅自做主把方案改变成为当事人提供咨询。但是,我们不仅错在改变了整个工作的方向与性质,而且更错在于不通晓法律规定,提出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将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作为在其后的诉讼中的证据的建议,另外,对于吴老太提出的争端的对方已经逃离远处的实际问题,我们对此毫无预料与防备,缺乏实际经验的我们当场只能敷衍到:这个方案相对于申请再审在实际效果上会更好,具体的问题可以在以后考虑与解决。
还有在上“证据与事实问题”课程时,在课前准备阶段,一味看重了课前发下来的案例进行资料查找与思考,对课程主题内容反而抛于脑后,由于民诉和刑诉课没有怎么讲解证据部分内容,自己也没有去学习,结果对于课堂上的提问,只能依据依稀的了解与影响来敷衍作答。还有最近的一次“Negotiation”课程,上课材料听说还是哈佛大学的新近案例,然而我们面对英文、考试与技巧性、经验性的谈判,我们似乎总是显得惊慌失措、无言以对。这的确让人觉得我们实在离真正的生活与国际的水准相差很远。上课时我们还遇到两个教室的多媒体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回想起柯恩教授在不久前的讲座上开得玩笑--理工大学居然有解决不了的理工问题,对此,我觉得我们作为中国重点名牌大学的学生并常常以此为豪,在这些问题上的确应该感到羞愧并且好好反思一番。
个人看来,在法律诊所项目上,老师、学生和领导对此的态度都比较消极。我们本来就是为了来到法律诊所实践锻炼,为了更好地从事实践,我们对很多现实问题与做法进行了解与学习,上课总是一个必需的学习手段。无法实践本来就是短处,然而,没有了实践运用与检验,法律诊所并不代表不能通过他人经验来学习。上课氛围其实作为其中一个表现,然而实质上是反映了许多问题的。比如,安排好的课程为什么会停上、学生的选拔为什么如此简易等等,当然同学们也有很多责任,比如,为什么很多同学没有被通知到、为什么要上课却没有准备、甚至从一开始就打算好不发言等等。另外比如,要用办公室的电脑上网查找资料为什么连不了网、为什么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实验班的学生面前觉得相形见绌等等。当然,说实话,我自己也没有很认真地在每一次上课前做准备,上课时也恍恍惚惚时而走神,因而出现答非所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