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魏玛
宪法》通常被视为社会权
宪法化的经典文本,并成为我国学者建议效法的对象。有人指出,“1919年德国魏玛
宪法对社会权的确立及其司法效力功不可没。魏玛
宪法以其社会权条款数量之庞大、社会权种类之完备、性质之明显而成为20世纪
宪法之典范”〔7〕。这一理解并不正确,魏玛
宪法的失败也部分地归因于社会权入宪。由于当时的社会民主党主导的联合政府将大量社会权——诸如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住宅权、社会保障权等——写入
宪法,但又无法提供充足的财政保障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并抑制了立法机构对此类事项的审议和决策权力,其引发的
宪法危机加剧了魏玛政府的垮台。这也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作为对社会国理念的回应,德国魏玛
宪法并没有处理好传统自由权利与新兴社会权的关系,为日后的纳粹上台埋下了祸根”〔8〕。
社会权为什么从社会民主党人的善良期待变成了促使政府垮台的一个原因?〔9〕尽管我们可以怀疑这一因素在1919至1933年间的德国所起的作用大小,但社会权本身的一般特征不可忽视。首先,社会权是一种强烈依赖政府税收汲取和再分配能力的“积极”权利,若要满足它,政府需要积极扩张权力。它势必挑战“有限政府”传统,并引发了政治哲学上的不安。其次,社会权具有不可诉讼性,如果此类权利既宣告于
宪法,又无法通过诉讼渠道获得保障,它就会挑战政府的正当性,事实上,在当时因战败而财政捉襟见肘的德国,这一危机被无情放大了。第三,社会权只能是“纲领性”的,它是政府努力的目标,而不是需要即刻履行的强制义务。尽管关于社会权上述特征的看法在学界仍存争论,但一个无法反驳的的事实是,二战之后的德国基本法是把魏玛
宪法当做一个教训来对待的,它一方面重申基本人权的价值,把大量表达自由和人格权写入
宪法,一方面又坚定地把社会权拒之门外,交给日常的政治过程处理。立宪者认为,受到来自选举和表达自由形成的政治压力的督促,民选的国会代表和政府自然有动力根据财政状况不失时机地改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措施。相反,把社会写入
宪法倒使得政治部门(国会、政府)的审议功能遭到削弱。
二、政治审议、非政府组织与社会权
成文
宪法的生命立基于一个教条
——宪法先于并高于立法机关,因此凡属
宪法权利范围的事项,立法机关的政治审议范围需要保持克制。换言之,
宪法权利的功能在于防止立法机关凭借少数服从多数规则侵害个人权利。但是同时,立法机关保持着对非
宪法权利和利益的审议权力。因此,不能把所有利益诉求都纳入宪法规范,否则立法机关的审议范围会受到过度限制。这样就容易理解,为什么西方国家
宪法中通常只包含有限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以消极权利和自由为主要内容。人们通常认为,这只是人权观的不同造成的,它们只是选择了与我们不同的方式而已。但更准确的理解在于,将本质上积极能动的社会权排除在
宪法权利法案之外并非贬低其重要性,而是认为它们应该通过政治审议过程加以实现,或部分地交给非政府组织去消化处理。与此同时,他们相信公民政治权利并非与社会权不同的利益诉求,而是社会权的根本实现方式。
因此,“权利
宪法化”诉求主张将社会权写入
宪法,不但无益,反而有害,它会抑制日常政治过程的审议范围,并凸显政府的强制性义务。这一诉求在本质上有助于强化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再分配权力。社会权入宪增加了需要全国性政府来提供的再分配事项。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对社会权的高度关注由于不仅涉及单纯的生存保障,而且涉及政治稳定的大局,会大大激励中央政府强化税收汲取和财政再分配的动机和能力。令人不安的是,它所带来的公共权力日益膨胀的趋势,又会对传统的消极自由构成威胁,旨在保障人权的力量,因此可能成为威胁人权的力量。这就使我们容易理解,为什么成熟的法治国家通常慎重对待社会权入宪问题了。由于公民无法通过日常政治过程传达利益诉求的种类和强度,社会权的
宪法化会对民意机关产生釜底抽薪的作用。具体到我国的情况,它直接导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不宽泛的政治审议范围更趋萎缩。
权利
宪法化越多,政治过程的裁量范围越小,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就越不重要,这与我国多年来一直试图强化人大政治审议功能的改革取向明显不符。在政治体系内部,这种危险集中表现于纵向的分级政治安排活力不足。大量权利
宪法化不仅在国家层面导致人大政治审议空间缩小,在地方人大层面也会导致同样的结果。某种利益诉求一旦变身为“
宪法权利”,就“一个都不能少”,而且需要在全国统一实施,这样的话,地区间在财政支付能力上的差异势必引发平等问题。而社会权利从其对财政的依附上看,必然是要受各地经济状况制约的。因此,
宪法化后的社会权实现状况,最好的情况是造成地区差别,最坏的情况则是由于地方抵制中央集权趋势而使得权利无法落实。如果政府试图通过强化中央财政来统一解决,它就必然忽视地方特殊性和能动性;而如果中央政府不这么做,社会权的实现水准将可能由支付能力最弱的地方决定。权利意识被调动起来了,保障权利能力的不足也显露出来。如果将下列事实考虑进来,情况就更加严重:当下中国的社会权诉求大多是由于各级人大审议和监督功能的失灵引发的。一方面,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绩效的冲动造成了大量民生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政治过程无法满足社会保障方面的诉求,反过来激励了对社会权入宪和中央政府再分配能力的强烈渴望。由此也可以发现,权利
宪法化实则源于政治过程堵塞之后对中央政府的“路径依赖”。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难道政府是社会权诉求的唯一承载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