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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一元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四、国内环境法学界对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修改的讨论
  
  (一)国内环境法学界对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修改的讨论
  
  1989年《环境保护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许多不足。我国环境危机频发,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未起到应有的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成了这两年环境法学界的热门话题之一,而对其立法目的的讨论尤为热烈。
  
  1、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14]。
  
  2、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15]。
  
  3、陈泉生教授认为现行《环境保护法》仅仅注重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而未涉及后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立法目的应修改为:为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环境清洁和维护生态平衡,以确保我国当代及其子孙后代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制定本法[16]。
  
  4、汪劲博士认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这两大目标[17]。
  
  从上述学者们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都提到可持续发展,吕忠梅教授明确地提到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的价值。在立法目的上,蔡守秋教授除主张环境法的直接立法目的外,还对间接的最终目的标示为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应该属于目的多元论。汪劲博士的观点应该是“目的二元论”了,他主张环境立法目的在保护人类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并“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时下最时髦的话语,对于环境法学来说也是如此。从《我们共同的未来》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再到我国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18]最后上升到环境法的发展方向,即可持续发展理论使环境法发展到可持续发展时期或可持续的环境法时期。[19]自从有了这个全新的概念后,我们不管谈什么都要拉上“可持续发展”。似乎凡是有利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和说辞,都应当成为环境法律的选择,其实这只能给环境保护法造成混乱。在其他的法制建设中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可持续发展是可以的。环境只能保护和改善,在环境保护法中贯彻坚持发展的观点,环境保护法就会变成一部经济促进法,或经济平衡法。环境保护法也会因此而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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