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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一元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实施效果
  
  关于立法目的,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其立法目的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基础上,理论上是“二元论”,实质上是“经济优先”“一元论”。将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目的规定与世界主要国家环境立法对立法目的的规定作一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环境立法的目的规定和日本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二元目的相同,即使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依然没有脱离优先发展经济,“先污染、后治理”传统发展老路。环境保护目的也是为经济发展服务,这使环境保护的目的方向发生错误。若再进一步对目的理念所反映的立法者对环境保护价值的认识作分析,可以发现《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环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只是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种方法。
  
  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实践中,经济增长的快慢成了衡量“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唯一标准。通过原料高投入、能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发展之路,现在我们还在走。为了GDP的高速增长拼命的加大基本建设投入;小汽车是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罪魁祸首,但为了扩大内需,不仅不对购买加以限制,反而想方设法鼓励购车、降价销售、团购、直至按揭买车,美其名曰“提前消费”。这明显的是“吃祖宗饭,断子孙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靠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所谓“经济发展”和“繁荣”是虚幻的,最终将得不偿失。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对一部环境保护法律来说不能不说是立法目的上的错位。
  
  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公众听证会被称为是有史以来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环境问题听证会。会上支持和反对的理由从根本上来说,无外乎是经济上的合理还是环保上的需要。而要在这二者之间做出正确与错误的判断是很困难的,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环境保护实行的是所谓的“二元论”宗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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