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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一元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目的一元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Purpose Monism'' Is the Fundamental Value Orient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张宗峦;刘传胜;付兴艳


【摘要】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国家的环境基本法,其立法目的尤其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环境法立法目的和外国环境法目的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国内学者对修改环境法目的的论述,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二元”的立法目的和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所倡导的可持续发展做为环境立法的目的提出质疑,提出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立法目的“一元论”。
【关键词】环境保护;立法目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一元论”
【全文】
  1979年颁布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颁布现行《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经历了近30年的历程,环境立法从无到有,逐步形成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控制环境污染到保护自然资源;从国内立法到与国际法接轨,可以说我国的环境立法步伐是快捷的。但是,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生态环境立法发展最为迅速的年代里,我国的环境污染及自然资源破坏却日趋严重。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状况?剖析此间中国环境基本法关于目的的规定,并与环境保护先进国家相对比,可以发现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的窘况及环境立法在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上与先进国家环境立法的差距。
  
  一、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评析
  
  立法的目的,是立法者在考虑制定法律之前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它是立法者依靠立法来实现的一种伦理道德上所应有的基本价值观念,是立法所要达到的目标的基本说明。立法的目的决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的调整方向,研究法律的目的有助于正确制定、修改、理解和执行法律[1]。
  
  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国家的环境基本法,属于国家政策法的范畴,它的意义除了具有对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单项法予以指导的作用外,还具有对国家有关环境的各类活动予以规范和协调的功能,其立法目的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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