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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

《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


The Basic Issues on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周训芳;彭钰


【摘要】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已实施18年,其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已明显落后于当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立法目的、立法模式、制度体系等基本问题重新进行定位,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符合我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实际,顺应环境法发展的国际趋势。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立法模式;制度体系
【全文】
  一、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重大缺陷
  
  现行《环境保护法》已颁布18年。在这18年中,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现行《环境保护法》已严重滞后于现实,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存在重大缺陷。立法总是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时代背景的限制。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时,我国社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个时期的基本特征仍然是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为最高目标。《环境保护法》实施以后,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1992年7月,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先后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21世纪议程纲要》,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1994年,中国政府发表了《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以及人口、教育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和政策措施。2002年,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系统阐述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一个综合性、长期和渐进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将“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包括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应当成为环境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因此,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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