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项真正污染土壤与场址政策的建立

  比如说,地质和矿产研究所(BRGM),国家工业环境和风险控制研究院(INERIS)和国家农学研究院(INRA)直接参与有关污染土壤和场址修复的规章及其实施细则的制订。
  
  法国环境和能源控制署(ADEME)则负责污染处置技术性指导文件的起草以及污染防治场所卫生与安全措施的制定。
  
  此外,国家污染土壤与场址科研中心(CNRS-SP)在污染防治方法论研究领域也占有重要地位。在Douai杜埃研究中心确定的框架内,他联合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对污染场址和沉积物进行共同研究。
  
  土壤科研集团(GISsol)(该机构现已更名为GISsol international国际土壤科研机构)则负责土壤分析数据库(BDTA)的建设,到目前为止已经收集到30 000份样本。这个数据库被农学高等研究院(ISA)用于确定土壤肥力等级,以补充1998起动的科研项目。
  
  最后,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 地质与矿产研究司(BRGM), 国家工业环境与风险研究院(INERIS)和国家安全研究院(INRS)共同致力于场址治理领域各种政策性工具的规范化。另外,在欧盟或国内规范不充分的情况下,参考美国试验与材料学会国际组织(ASTM international)或者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制订的指导性文件和规范则显得相当必要了。
  
  由此确定的公共政策旨在协调由不同公、私性质主体,为管理和恢复污染土壤和场址所采取的措施。
  
  1.3.2 污染场址处置政策的实施
  
  各种公、私性质的主体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国家场址污染治理政策的实施中。
  
  污染土壤与场址修复的国家性质主体
  
  污染土壤和场址修复政策的实施主要由对分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机关,即省长负责。如果说省长在行使该项事务时拥有独立决定权[11],即有权制定省长法令,分类建设项目的监察员则在法令制订阶段进行广泛参与。
  
  在实践中,分类建设项目监察的组织活动将在省长(préfet département)的授权下,由地区工业研究与环境局(DRIRE)负责。至于巴黎以及临近巴黎的92,93和94省,其分类建设项目的监察活动在75省省长(préfet de police de paris)授权下 , 由省际分类建设项目监察技术服务部门(STIIIC)负责。
  
  此外,省级社会与卫生事务局(DDASS)在实施污染场址处置政策中被赋予了很重要的角色。尤其是, 1999年11月10日通函提出在确定污染场址恢复目标时,省级社会与卫生事务局(DDASS)可进行系统干预。此函由2003年1月17日卫生部通函进行了增补, 即关于分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确定的污染土壤与场址健康风险评估的函.
  
  最后,在实施修复活动时,一旦发现可能危及文物时,地区文化事务局(DRAC)能发挥重要作用。
  
  除了以上第一顺序的主体以外,两种地方主体也逐渐参与到土壤污染治理中来。
  
  一方面,一些大区为了组织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共同管理工业废墟,相应地建立了土地管理公共机构。
  
  例如,洛林(Lorraine)地区于1984-1985年,北部加莱海峡(Nord-Pas-de-Calais)地区于1987年分别建立了土地管理公共机构。这些机构作为源头与下游参与者之间唯一的中间协调人,为了重新开发工业废墟,采取了相应的预处置和绿化措施。这些上下游参与者包括上游的工业企业和下游的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国家以及欧盟工业化基金组织,例如FEDER。
  
  在上述两个机构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塞纳河三角洲和圣埃蒂安地区(Saint-?tienne)相继建立了同类性质的机构- EPFBS和EPORA。在巴黎大区,类似的计划也在酝酿中。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到,在2003年7月30日第2003—699号有关自然与技术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法颁布之后,市长在污染土壤和场址的恢复过程中开始起到重要作用。
  
  事实上,依据新颁布的环境法第512条第17款,有关正在被关闭的工业和农业场址的未来用途须向市长咨询。这样,市长就可以直接参与决定须由建设项目最后经营者实施的场址修复程度。(参见第3章)
  
  此外,2003年7月30日的法律修改了环境法第541条第3款的规定,市长因此有权决定场址上的废物处置,以及决定所有因土壤污染或者污染风险导致的必要措施。也就是说,市长因此拥有了决定恢复污染场址必要措施的最广泛权力[12]。
  
  实施污染土壤与场址修复的私性质主体
  
  一般而言,污染土壤和场址的恢复义务由污染场址上的建设项目最后经营者承担。这里我们暂且不论关于土地恢复责任人认定的现存复杂规定。(参见第五章)
  
  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恢复场址状态的义务人有权就行政机构要求实施的研究和工程,向相关专业研究机构寻求帮助。 提供相应研究和工程的最重要的协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协会(FNADE),环境工程师和咨询师联盟(UCIE)和场址污染治理企业职业联盟(UPDS)。一些特定的公共机构,如地质与矿产研究所(BRGM),国家工业环境与风险研究院(INERIS),也可以针对工业企业的申请提出专家意见。
  
  此外,法国石油工业联盟(UFIP),化学工业联盟(UIC)可溶氯工业协会(SSC)等机构是污染场址恢复过程中各专业机构的工会组织。这些机构分别就相关领域制订指导文件,以补充环境部授权制定的有关文件。最后,一些有关土壤修复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项目也正在进行之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