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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真正污染土壤与场址政策的建立

  
  此外,具体到有关土地转让的活动,查询BASIAS信息与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第514条第20款规定的卖方承担的告知义务是密切联系的(见第10章)。在实践中,法院对此条款进行了严格的适用。而土地卖方的公证人很注意,特别是到BASIAS数据库中,查找场址之前的工业或农业活动具体信息。参考所收集的这些信息,如果需要的话,卖方当事人还可以进行相关调查以鉴别土地上所存在的污染源。
  
  评论
  
  原工业或农业经营活动同样可以通过场址或部分场址上存在的公共地役权来进行鉴别。实施此源于修复工程的行政地役权,能对城市规划权力机关和地产交易主体可能实施的规划活动进行限定。因此,相关活动将以公共地役权为媒介进行备注。
  
  BASIAS的最新进展
  
  自2005年5月起,对于之前被纳入到BASOL中,但经过处置后,不再需要公共权力机关实施预防性和修复性的活动的场址,这些场址信息将被转到BASIAS数据库中,以便于对此清单信息进行补充。
  
  到2005年8月4日为止,法国已经有67个行政省实施了有关工业或服务活动的场址清查。据预计,所有的清单将于2006年完成。从此日起,BASIAS数据库将包括分布在全国各地的300 000到400 000个场址的信息。
  
  其他信息资源
  
  以上所述的BASOL和BASIAS清单并不是有关污染土壤和场址唯一可用的信息资源。
  
  首先,公共权力机关已经特别就某些类型的活动制订了清单,以便于就近并且大量地获取污染信息。例如,核安全与辐射保护研究院(IRSN)制订了一份全国铀矿场址清单《MIMAUSA》。第一个版本出现于2004年4月(见www.irsn.org)。而制作此清单的目的在于对全国所有实施过开采,经营或处置铀矿石活动的场址进行清查。自2004年4月起已经有23个区域被纳入清单。
  
  此外,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局(ANDRA)定期发布法国放射性废物贮存场址检测报告。这些数据可用以评估存在于放射性废物与场址污染状态之间的联系。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污染土壤和场址之外的信息资源也可以用于认知某一场址的污染状态。如同,环境部监管的工业风险和污染分析局(BARPI)管理的ARIA数据库(事故信息、分析和研究),它将可能对环境、公共健康或安全造成损害的建设项目意外事故、重大污染和重大事件信息进行了集中收集(见http://aria.environnement.gouv.fr)。而一些意外事故造成某些危险物质被直接倾倒于大自然中,而这些物质很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三,最明确的清查活动和信息制图则是通过地方方案进行的。比如说,法兰西岛地区城市和规划研究院(IAURIF)建立了一项可再使用的污染场址和工业废墟土地清单(réserves foncières)。建立这一清单的目的在于便于对城市的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管理进行思考,尤其对巴黎的东北地区。另外,一些混合型经济企业对这一步骤也进行了补充。他们通过制定有关清单以便于进行大量的城市结构调整活动。比如说在南锡对Meurthe-Canal街区进行的修复活动。
  
  最后,在全欧洲范围内,目前正在进行一次关于污染场址清查活动一致化的工作。具体来说,欧洲环境署(AEE)在《动力因素,压力因素,状态,影响,反馈措施》(DPSIR)方法论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关指标,以便于在共同的基准上对土壤质量进行评估,从而,也为公众提供一致的并且可靠的数据信息。
  
  在实践中,根据清查场址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它们被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级别。比如,第0级别是指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没有影响的场址。第一级别代表可容忍的污染级别并且这些场址对人类健康不存在明显的风险。第二级别是指,在对相关场址的使用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时,场址则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不会产生风险。最后,第三级别则对应那些带给人类健康和环境重大风险的场址。
  
  法国环境研究院(IFEN)是法国在欧洲环境署(AEE)的官方代表。目前,法国、德国和荷兰是涉及土壤污染问题的三个主要国家。这三个国家共有超过850 000个以上的清查场址。
  
  在场址清查和鉴别阶段完成后,接下来由建设项目经营者根据有关潜在损害的评估,向行政权力部门提出与场址未来用途和环境法典法律部分第511条第一款保护利益相符合的修复性措施。
  
  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污染场址处置活动
  
  在进行污染治理工程的繁重研究之前,我们可以先实施一些能够立刻减轻环境风险和人类健康风险的简单和快捷措施.比如说,关闭场址,清除露天的废物储存桶和场址上的危险废物,或者启动污水收集系统等能够对污染后果进行紧急控制的有效措施。
  
  在这一方面,源自2003年7月30日法的状态恢复程序规范着重强调了可以立刻实施的首要性保护措施。另外,此法的实施细则还特别制订了确保场址安全的紧急性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有,排除或消除场址上的危险产品和废物,限制或者禁止进入场址,预防火灾和爆炸风险,在需要时,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警(2005年9月13日行政法院第2005-1170号法规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
  
  在实施此类首要措施的同时,环境部制定的政策还设置了两类不同的研究,目的在于对潜在的污染场址实施相关修复工程的必要性进行评估。1993年12月3日的部长函指出,在被确定为污染场址的场址上实施《简易风险评估》后,还要继续进行污染场址的《深度影响研究》。之后,1999年12月10日有关污染土壤与场址及其修复目标的确定原则的函,详细指出了这一分析工具的标题和具体内容。最终,对人类和环境存在的切实或潜在风险或损害则通过深入诊断和详细风险评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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