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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真正污染土壤与场址政策的建立

  
  被称为<<整合性排污>>的1998年2月2日部门法令,尤其贴切的阐释了有关建设项目经营技术性规定的目的与所涉及范围。特别是,这一部级法令是法国将欧盟1996年9月24日96/61/CE整合性污染预防和减少污染的<>欧盟指令转化为法国国内法律的一项标志性文件。
  
  源于相同理论,由1977年9月21日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法规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进行建设项目运转总结(le bilan de fonctionnement)可以使分类建设项目监察机关参照有关分类建设项目立法所保护的利益,对所涉及建设项目的运转性能,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周期性的审查。并且,当可行性技术措施的革新能减少相关环境损害时,分类建设项目监察部门必须要求省长对之前省级法令中的技术性规定进行更新。
  
  此外,对于某些类型的建设项目,《整合性排污》法令第61条规定,要求进行有关在空气中,水中以及土壤中进行长期排污或者事故造成之排污的年度总结,目的在于更好的确定建设项目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在某些情形下,它还要求实施必要的纠正措施。同样,对于某些由授权制度规范的特殊建设项目,2002年12月24日法令要求制定关于排放在空气中,水中,废物中以及在土壤中污染排放的年度申报。
  
  其次,通过对经营过程中的建设项目场址实施相关的系统调查,可以确定实施监督和场址修复的干预时机,而无需等到建设项目最终关闭之时,再要求实施相当沉重的恢复状态措施。
  
  特别是,先前提到的1996年4月3日的函中提倡对经营中某些类型的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调查与简易风险评估。这些研究是协助做出有关污染场址管理决定的重要工具。在各种具体情况下,这些研究能够确定实施场址调查的必要性和紧急性,而且在必要时,能够确定和实施必要的修复措施(见第8章)。在实践中,自1996年以来,在大约1300多个经营中的建设项目场址上几经实施了这样的调查活动。
  
  另外,对经营中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调查,是对存在于预防环境损害和系统化清查污染现象这两种活动之间的一种紧密联系关系的明确阐释。
  
  确定场址的污染状态
  
  环境部认为,污染场址处置政策发挥作用要通过认知和广泛发布那些经营中或者曾经经营过某种工业或农业活动的场址污染状态信息来实现。具体来说,实施有关污染场址或者潜在污染场址的系统清查是为了实现两种不同的目的。
  
  一方面,建立一项基础数据库,最大程度地对各种场址上已经证实或者潜在的污染状态信息进行清查统计。负责环境和城市规划事务的权力机关和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运用这些数据信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收集的信息必须能够用于核准,在某旧的工业或农业场址上所计划实施的用途与场址的实际污染程度是否相符合。
  
  另一方面,建立污染场址清单,这有利于公共权力机关的行动具有更高的效率与透明性。具体来说,1993年12月3日的部长函指出,对潜在污染场址的系统研究有利于行政行为在整体上的协调性,尤其,通过协商能够确定哪些活动需要优先实施。此外,通过广泛发布行政部门所实施活动的资料,公共权力机关希望能够保证有关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政策实施条件的真正透明性。
  
  在实践中,公共权力机关建立了两类污染或者潜在污染场址清单,这两类清单分别称为:污染或者潜在污染土壤与场址清单BASOL 和 旧的工业场址以及服务活动清单BASIAS。
 
  污染或者潜在污染场址清单
  
  要求公共权力部门实施预防性或修复性的活动:BASOL(污染或者潜在污染土壤与场址清单)
  
  对于法国公共权力机关而言,污染场址的清查并不是一个新的关注事物,因为早在1978年法国已经建立了几项污染场址清单。1993年12月3日部长通函对污染场址清查活动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并提出建立一项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污染场址清单。
 
  制定全国污染场址清单
  
  1993年12月3日通函指出,全国污染场址清查将由两个不同阶段构成。
  
  首先,公共权力机关对污染状态已经被行政部门所证实和鉴别的所有污染场址进行清查。1994年2月9日关于对已经核实的污染土壤与场址有用信息进行清查的部门通函详细指出,这一初步清查活动目的不是在于制定一项完整的污染场址信息清单,而只是在于对已知的污染场址可用信息进行登记。
  
  这次初步清查于1994年12月完成,他将全法国范围内的669处污染场址进行了汇编。同时,通过适用1994年10月17日法令[5] 所规定的措施,这些数据资料被用于建立一份有关全国污染土壤与场址的清单。
  
  不过,这次活动只是行政权力机关进行更大型清查活动的一个前奏。实际上,污染土壤与场址清单的中心文件被认为是一项能够准确确定场址污染状态并且与恢复状态活动紧密联系的革新性的工具。在这些条件下,全国污染场址清单也需要进行不断[6] 的更新,以便于为所实施的污染排除活动提供可信赖的参考。
  
  为了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公共权力机关已经开始对污染场址进行积极地研究,并对经营中场址采取了系统性的调查。更具体来说,1996年4月3日的部长通函要求省级行政机构对经营中的某些类型的场址进行初步调查与简易风险评估性质的规定[7]。实践中,那些简易风险评估后要求继续实施深入评估研究的场址都被纳入到全国污染场址清单中(有关简易风险评估的方法论见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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