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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真正污染土壤与场址政策的建立

  
  另一方面,确定污染治理活动的规模须考虑场址的当前用途或者未来的计划用途,并且能保证治理后的土地状态不会再产生明显的损害。此外,所有利害关系主体保留自主实施更大型修复性措施可能性的权利。
  
  根据英国环境法和2000年国家环境秘书处关于新法律措施实施细则的通函,地方行政权力机关和国家环境署被赋予了管理有关污染场址所涉及问题的职责。
  
  事实上,这些权力机关被赋予了研究和鉴定的职责,这迫使行政权力机关在全国实施监察,以确定有可能被污染的场址。由此,通过调查活动,地方行政权力机关和国家环境署必须对污染土壤和场址进行清点入册,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修复措施和治理成本。最后,这些权力机关还负责实施或监督实施修复措施。
  
  另外,在英国我们注意到,从出现危险物质开始,如果它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切实的或者潜在的风险,场址则被视为已经遭到污染。但是,有权的机关只能在污染源、媒介(能使污染源对目标造成损害)和目标(人类健康、水资源、生态系统、核有形财产)三者间的联系关系得到确定时,才能规定实施修复的措施。
  
  事实上,如果被鉴定的污染源不能对目标产生影响时,根据法律规定,相关土地并不构成污染场址。换句话说,如果只存在污染源,就要求制定特别修复措施予以干预是显得不充分地。
  
  然而,如前所述,多年以来,英国已经确立了实施以上污染土壤和场址政策以及评估污染场址所造成风险的必要科学与技术工具。。由此,一项与污染场址相关联的风险产生评估模式得以建立。同样,新的指导标准也于2002年得到公布。
  
  关于最后这一点,我们要指出英国是提出并适用指导性标准的国家之一。即在污染场址政策范围内,在场址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潜在污染目标建立和适用污染指导标准。在这种情形下,英国于2002年针对土壤中和地下最常出现的物质,制订了有关指导标准。而这些指导标准能对污染土壤中存在的这些物质对人类健康所造成的风险进行评估。
  
  更确切地说,这些指导标准也是实施干预措施的标准。超过这一标准,可能会产生为人类健康所不能承受的风险。由此,如果被检测的污染环境浓度超过了这些指导标准,有权的机关就可能制定相应的修复性措施或者实施或监督实施有关的土壤和地下深入分析活动。
  
  在这一方面,为了能考虑到所研究场址的特殊情况,补充性的调查可以针对具体的不同情形(居住用途、娱乐用途、商业用途和工业用途),以及不同的暴露途径(生理摄入、吸入)考虑建立不同指导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针对用于不同的土壤类型(不同的PH值和有机物的含量),建立相应的指导标准。更多的信息,我们可以参考由矿产与地质研究所2000年11月编写的欧洲风险评估策略,英国情形的综述报告(详见网址www.brgm.fr)。
  
  根据上述战略,法国对污染场址的管理和修复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从1990年起,通过果断地采纳务实而明确的策略,法国公共权力部门建立了一项真正的污染场址修复政策。
 
  1.2 法国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政策: 一项务实而明确的理论
 
  法国环境部通过不断的尝试,以部长函的形式勾勒了法国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政策的轮廓.为了实施这一政策,在明确相关活动的指导原则和确定所需的方法论之前,法国环境部首先确定了公共权力机关在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方面的重大活动。
 
  1.2.1 公共权力机关在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方面的重大活动
  
  法国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政策源于1993年12月3日有关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和修复政策的通函,并由1996年4月3日有关实施经营中工业场址初步诊断调查与简易风险评估的通函和1999年12月10日有关污染土壤与场址和修复目标的确定原则的通函进行补充。这些通函确定了法国公共权力机关在相关领域的重大活动,这些活动可以被概括为: 预防,鉴别,处置和修复活动。
 
  后污染(pollution future)的预防
  
  法国公共权力机关在实施污染土壤与场址修复政策中优先选择了一种预防的逻辑。即相对于接受污染的产生具有必然性,环境部更愿意实施一些具有以下双重目的活动。
  
  首先,优先实施预防污染产生的活动,或者,至少在污染情形产生后能进行快速修复的活动。这一种积极性措施是建立在优先于源头对环境损害进行修正的原则基础之上。而此修正原则已经在欧盟法[4] 以及国内法中得到确立。
  
  在实践中,分类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制订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确保工业或农业建设项目经营者能对污染风险进行预防,同时在事故发生时,能具备排除污染风险或者抑制相关后果产生的相应措施。
  
  建设项目运转的技术性规定对这一目标也做出了回答。这些技术性规定有些源于部长发布部级类型法令(arrêté type),这种类型法令主要是对申报类建设项目做出了规定。或者,越来越常见的是,由省级法令(arrêtés préfectoraux initiaux)或省级补充法令(arrêtés préfectoraux complémentaires )和能直接适用于某些限定性的已经存在的建设项目的部门法令(arrêtés ministériels)所规定。另外,为了限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这些技术性规定要求建设项目经营者在可接受的经济成本条件下,确立最为有效的技术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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