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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真正污染土壤与场址政策的建立

一项真正污染土壤与场址政策的建立


J.P BOIVIN


【全文】
  在法国,污染场址的状态恢复义务首次被正式纳入到1977年9月21日第77-1133号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法规(décret en Conseil d’Etat)有关授权类或申报类建设项目法律制度的规定中。此行政法规同时也是1976年7月19日由参议院和国民大会共同通过的第76-663号分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但在另一方面,长久以来,行政法院法官在适用1917年12月19日法和1918年12月17日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已经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场址修复客观义务的要求。行政法官认为这一项修复义务是建立在建设项目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基础之上(最高行政法院CE 1978年3月24日,Quinoléine公司,第01291号诉讼文件)。同时,更确切的讲,在1994年6月9日第94-484号法规第34条第1款对建设项目的最后经营者责任原则进行重新规定和发展之前,这一原则首先在1977年9月21日的行政法规中得到了确定。
  
  然而,1976年7月19日法没有任何关于场址状态修复义务的规定,因此,这部法律不能成为污染场址修复义务的适用基础。而在等待了将近20年后,行政判例终于对1976年7月19日法第1条和第23条规定基础上制订的1977年9月21日法规第34条第三段的义务性规定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最高行政法院CE 1997年9月8日,Serachrom,第121904号诉讼文件)。
  
  后来,考虑到土壤污染问题所涉及的利益极为重大,因此,对污染场址的清查,遴选和处置问题进行合理统一的组织就显得相当必要了。为此,法国公共权力部门决定,在1993年末建立一项真正的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和修复政策。这一项政策的基础性规定首先由1993年12月3日的部长函提出,而此通函后来为1996年4月3日和1999年12月10日的两部部长通函予以了补充。
  
  此后,2003年7月30日自然与技术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法在法国2000年环境法典中纳入了一系列条款,以旨在强化工业场址状态恢复的要求。通过环境法典第512条第17款的规定,法国的立法者尝试更好地对状态修复义务的额度进行限定。而相对应的是,法官们则致力于明确债务人的范围(最高行政法院CE 2005年1月10日,Sofiservice公司,第252307号诉讼文件,结论部分,Yann Aguila — 最高行政法院大会2005年7月8日,法国Alusuisse lonza公司,第247976号诉讼文件,结论部分,参见第五章节),和确认有权力实施干预的行政权力部门(最高行政法院2004年11月17日,档案管理公司,第252514号诉讼文件,结论部分,Yann Aguila)。此外,令人意外的是,立法者还对污染场址的状态恢复义务设置了一个难以令人满意的30年诉讼时效规定。
  
  在多次进行补充和修订后,法国的污染土壤与场址政策将通过务实性和可接受性的方式,努力致力于消除其承继的工业历史遗留问题。在此种意义上,法国与其他面临同样问题的重要工业国家一样,需要处置他们共同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此,自1810年政令发布以来(1810年11月15日政令),法国在实施分类建设项目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着她的国家使命并调节着国家工业活动的节奏。但考虑到法国污染场址处置法律制度及其特性,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这种污染场址处置模式,并非是一种例外的模式。然而,即便如此,对于这些模式,简要地进行比较研究还是显得很有意义的。
  
  由此,我们将对美国和某它几个主要涉及此土壤污染问题的欧洲国家在相关领域所采纳的政策进行简洁地介绍。然后,我们接着就法国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政策的基本方针和主要参与主体进行分析。
  
  
  1.1 污染土壤与场址管理的比较研究
  
  
  对于不同国家所遭受的,由其工业或农业活动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问题,各个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回答。
  
  至少,首先在教条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一些国家制订了一些适用于全国的强制性的规范和治理指导标准。而相反,其他国家则采纳了一种务实性的策略。这些国家认为,每个污染场址都具有其本身的特征。因此,对修复状态活动实施时的场址具体情况进行考虑是非常重要的。此外,就目前来看,大多数的国家公共政策都采取了这样一种土壤污染问题的务实性理念。
  
  接下来,我们将就污染场址修复制度的发展问题进行具体介绍。但这一介绍并不是对国外污染场址修复法律制度进行一个完全且全面的概括,而只是就各个国家在各自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以及公共权力机关所确定的解决方案进行阐释。
  
  
  1.1.1 美国
  
  
  1979年,居住在美国Niagara Falls城的业主们发现,他们是一条受污染运河 — 爱情河 —的受害者。因为在1942年到1943年间,这条运河中被存放了21 000吨的危险工业残渣。而后来,由于土地需求的紧张,在经过简单地填埋和覆盖处理后,此场址由市区政府购回,以作建设住宅区、高速公路和学校之用。但后来继公共权力部门实施场址调查之后,相关场址得到撤除和关闭,237座住宅和学校也接着被夷为平地。
  
  在美国,《爱情河》事件成为国家公共主体开始认知和思考土壤污染现象的重要性问题,尤其是对公共健康所可能造成的后果问题的起点。
  
  美国公共权力部门的思考通过1980年12月11日颁布的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Response, Compensqtion, and Liability法(CERCLA)得到了体现,这同时也被称为《超基金法》。CERCLA提出了美国在污染土壤与场址处置领域的基本法律原则。6年以后,这一法律规定由1986年10月17日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SARA)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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