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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的连锁经营法律探析

  
  2、连锁酒店的房产法律问题连锁酒店作为服务行业,其服务的物质基础之一经营场所。不同级别、资金实力和发展战略的连锁酒店,在选择购买房产还是租赁房产作为酒店的经营场所的方面,其考虑有所不同。前者可以保证自身经营场所的所有权,避免因权属的改变而带来自身经营决策的变化,同时减少此方面的经营风险,但购买房产也会导致现金流的减少以及巨大的成本投入;至于租赁房产,这方面比较适合经济性酒店,理由在于其金钱成本较低,以如家或七天为例,其仅需要把租赁过来的房产按照其经营风格统一装饰一遍就可以作为经营场所,而且减少了资金压力,也避免了房产日后的转手出卖问题,同时提高了经营场所布点的速度。但无论是购买房产还是租赁房产,都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风险,即房产本身的权利状况的法律尽职调查,尤其是购买房产此种类型,更加涉及房地产的二级和三级交易市场的法律风险。这方面是连锁酒店在扩大布点及战略规划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3、连锁酒店的劳务用工风险问题连锁酒店的连锁类型不同,会带来不同的潜在劳务用工法律风险,如直营连锁酒店集团,可能会将内部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从某一地方的直营单店调动到另一直营单店,有时这种调动是跨省的调动,这方面严格来说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要的条款之一,也是关键约定之一,如事前未与劳动者约定而事后双方未协商一致且加以书面确认,则可能涉嫌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由此可能导致被调动的劳动者不满而引起诉讼。另外,如果变动了工作地点,则会涉及社保的缴纳比例及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等问题,由于我国现在社保各地方规定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缴纳的种类及比例与一般地区存在明显的差距,这也可能导致企业涉诉;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连锁酒店在操作中以内部制度规定了调动后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但这种制度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连锁酒店在发展过程中,尤其作为职工流动性比较大的服务行业之一,应该重点关注此类法律风险。连锁酒店必须了解国家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人员区域性调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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