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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问题与进路

  4、制定农业环境标准,实行农业生产标准控制制度。此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制定、执行防治农地污染的各种环境标准,根据标准,对土地利用中生物技术和化学制品的应用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并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系统,在推广普及现代农业技术的同时,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指导,使用标准严格禁止和限制有害有毒物质进入农地造成土壤污染。[13]标准控制是防治农地污染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环境标准。根据标准,对土地利用中生物技术和化学制品的应用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并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系统,在推广普及现代农业技术的同时,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如:土地耕作、轮作、化肥农药的选择与施用、灌溉等)进行指导。其中应特别注意当前因资源循环利用而引起的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新动向之一,即将废物利用作农业肥料的,应当制定并使其符合一定的标准,且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废物、经济肥料施用于农业用地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决定对这些物质采取预先处理的措施或其他恰当措施,以免造成新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转移。
  
  5、建立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应急措施制度。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水、大气、固体废物等的污染导致农田污染事故在不断增加,虽然可以通过环境损害赔偿或追究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得到救济,但将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土壤污染程度及其危害控制在最低水平应是防止土壤污染的重要目标,而且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之后,仅要求或依赖于事故责任人自我的补救以防止损害的扩展,是远远不足的。最根本的措施是政府建立并实施防治土壤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制度。
  
  6、建立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性,应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仅依靠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对防范土壤还是远远不足的。还应加强群众监督。首先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各级环境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公众公布农业用地土壤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壤受污染的程度,以及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其次,要鼓励公众的参与到具体防范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工作当中。再次,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和保障公众的环境监督权,鼓励公众通过举报等手段,防止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创造良好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环境行政执法环境。此外,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是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既定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法律责任主体应考虑主要有:疏于职责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导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导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及其责任人员。责任主体应包括不正当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的行政人员,有关的个人、单位和组织。造成了土壤污染的主体应当承担土壤污染修复或赔偿责任,对于严重污染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曹明德,男,安徽巢湖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赵爽,女,白族,云南鹤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
【注释】步雪琳 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将启动http://www.zhb.gov.cn/hjyw/200605/t20060526_76866.htm
土壤污染敲响警钟.选自《人民日报》2006 年4 月6 日第16 版
环资委建议人大立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胎动南方日报.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huanjing/513603.htm
章力建、朱立志 我国“农业立体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农业经济问题》(月刊) 2005 年(2):P4—7
章力建、朱立志 我国“农业立体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农业经济问题》(月刊) 2005 年(2):P4—7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http://www.unep.org/OZONE/Meeting_Documents/cop/5cop/5cop-6.c.doc
席连喜 国外农业环境立法概况.国外农业环境保护 1989年第3期P4-6
许建华编译.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与土壤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6年8月第18卷第4期P49-51
张舒英 浅谈日本的农法体系及其社会经济意义亚洲法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iolaw.org.cn/yazhoufa/shownews.asp?id=9660
陈平 等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立法及其所带来的发展契机.环境保护,2004年(4)P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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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博;赵杰.土壤污染防治:借鉴经验完善立法农民日报2004年2月3日第7版
于华江,侯静.农地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研究.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4)P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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