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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创设分析

  加强土壤污染总体控制,应在政策,规划和管理各个层次上对土壤污染问题进行综合决策,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整体控制和土壤污染重点控制,因为土壤是作为整个环境中一个生态因子,它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其他生态因子是密不可分的,因而应对其进行综合考虑,实施整体,综合污染防治和管理。所以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应实行整体保护和重点保护相结合,即要加强综合一体化的污染防治控制,又针对实际问题,对重点区域如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工业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和规制,以按照可持续发展性原则要求充分保护土壤整体性。
  
  在责任承担方面,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 。公平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促使污染的外部性负经济性内部化,也可以使生态成本纳入企业绩效的考核中,有利于实现公平。并且使企业不仅注重从“末端治理”的责任分担,而且也强化污染者的“源头控制的预防责任,强化预防要求。同时国家也有必要集中资金对土壤污染进行统一治理,并负有管理的公共责任,使其责任分担更加公平。
  
  (四)加强风险预防[5]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广泛适用预防措施,使预防原则的发展从只限于“少排放“的基本要求扩充,延伸到少生产或不生产的要求,从减轻污染发展为无害化和“环境友善”的基本要求,并以清洁生产为核心内容,通过功能多样化和配套互补的途径,推动环境污染防治制度“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功能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使预防原则从污染损害扩展至风险预防的原则,不仅重视采取措施防范环境损害,而且重视采取合理措施防范环境恶化的可能性。针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结果的滞后性,严重性和不可逆转性,我们应该广泛使用预防措施。予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和收益的措施防治环境恶化。风险预防强调采取合理措施,防范尚未有科学充分证实但如等到科学证实才采取措施则为时已晚的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
【作者简介】
邸永召,男,河北石家庄人,西北政法大学200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注释】刘天齐等:《环境保护概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蔡守秋主编:《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2003年版。
金瑞林,汪劲著:《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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