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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创设分析

  
  (三)制度设计以“点源控制”为基本对策,以基于个体责任的“谁污染,谁治理”为指导原则
  
  土壤污染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土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污染,而对企业污染的控制上,现行法律制度在设计主要是对具体的污染源的个别控制为重点,实施污染物的排放点和排放源的“点源控制”而未以污染的区域控制总体为核心。
  
  在责任承担方面,仍然是基于个体责任“谁污染,谁治理”责任个体化的表现。很难将企业污染所导致负外部性内部化。土壤污染所导致的土壤本身生态价值的受损未纳入到企业的绩效考核中去。而将其自身受益而产生的不利的方面转嫁给社会的其他方面,它是有违公平正义的。
  
  (四)制度设计在预防原则落实中仅注重污染损害的预防,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深刻内容
  
  污染损害的预防强调是在预测认为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或增加不良影响的前提下,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治污染的产生和扩大,或吧不可能避免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控制在许可的限度内,这种预防制度设计基础仍然是“末端控制“为主导,这一原则及其支撑的制度不可避免体现末端控制下的预防,这样的预防实质具有事后抑制措施性质,尚不具有体现少生产或不生产污染物的要求的事前抑制性质,并未真正体现可持续发展预防原则深刻内容。
  
  四、土壤污染纺织法律制度创设建议
  
  (一)制度模式应从单一模式转向多种机制协调控制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创设提出更高要求,单纯依靠“命令-控制”行政法律手段调控,已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求,仅依靠政府强制实施的方式已不能满足需要,需要更多实施机制,发动其他因素和力量。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的有效的环境控制需要依靠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制度模式从单一“命令-控制”模式转向多种机制协调控制模式。环境法律调整机制设计和抉择上有以机制衡平为原则,以多元制结构为发展取向的趋势。在加强行政机制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制衡,加强市场经济刺激制度运用,如建立土壤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土壤生态补偿基金制度等。
  
  行政控制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多种机制的运作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组成一个和谐的互动体系,以发挥不同作用及其综合作用,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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