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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创设分析

  面对严重土壤污染现状,我们应按照可持续发展对法律制度创设新要求,对现有土壤污染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和完善。
  
  (一)可持续发展对土壤法律制度中公平安排
  
  可持续发展中的公平是兼顾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公平。代内公平表现为自然资源的供给与分配在保持不变的或增长的自然资源资本存量的条件下进行,达到在给定的时间点上公平对待一国内部或国家之间处于劣势的集团。[2]
  
  针对土壤污染,在国内法的安排要确定产权制度,界定财产权或使用权,实现效率中处理外部的不经济性。注意平衡经济地理区位,界定贫穷者或贫穷地区人民对自然资源拥有和支配。并在税收、信贷、投资、补贴等方面做出鼓励。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在不断缩短与富裕者或发达地区的前提,发展经济与提高人民生活福利水平,同时限制富裕者对资源无止境消耗和在控制安排中加强资源经济合理利用制度选择与建设。
  
  代际公平主要体现当代人为后代人保管、保护地球资源观念。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创设,通过风险预防原则体现比较明显。风险预防原则通常是针对环境风险产生的不确定性和滞后性而言及,它要求在缺乏明确科学依据的前提下,应当以保全环境为首要选择,是代际公平一种具体体现。
  
  (二)可持续发展对土壤法律制度中的效率安排
  
  可持续发展中的效率是以全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特征的,其与怕累托效率直接相联。怕累托效率是对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的该经济中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的更好,那么这个资源配置就是最好[3]。据此,可持续发展的效率可以表述为当发展能够保障当代人福利时,也不会使后代人福利减少。制度效率不在于限制人们最大化,而是在有效率的产生。可持续发展的效率安排应该在确定交易规则时拓展人类选择空间,在界定投资、契约等财产权时安排资源公平支配和政府对市场管理制度等并保存资源供给与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公正。从可持续发展的构成对法律制度安排的需要看,资源的有限性及稀缺性与最大化的解决是第一位。
  
  安排制度效率可能安排制度公平更为重要,因为一种配置公平就必须是有效的,但制度不公平,也就谈不上制度效率。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又是效率制约条件甚至是前提,因此土壤污染法律制度创设应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指导下,创新出制度效率与制度公平相整合的法律制度,更好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生态平衡。维持生态环境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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