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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

  
  分析哲学的第二个核心理念是研究语言的运用。哲学从本体论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到认识论阶段(笛卡儿、康德)发展到语义分析阶段。认为过去的哲学家,让语言作了其所不能承载的功能。其中的符号语言派,又称人工语言派,主张所有的自然语言都是含混的、语义都不是很明确。这是由于自然语言本身的特点所导致,要创立一套人工的精密语言来避免争论。其中的自然语言派,又称日常语言派,代表者即维特根斯坦,认为以前的无谓争论不是日常语言的问题,而是这些哲学家没有搞清日常语言的正确用法,强调哲学要研究“词的用法”。认为语言的能力是有限的。对于“不可言说者,沉默!”

  
  语义分析方法的内容,也就是分析哲学的体系。学派之一:普通语义学,把正确用词归纳为21个问题和5项原则。核心思想是,词的误用是一切社会矛盾和分析的根源。五项原则:

  
  1、指数原则。一切分类具有虚假性,所以在用类指称具体人或物时,要加上指数1、2、3、……

  
  2、日期原则。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所有的事物都存在于时间中,是流动的,而非静止不变的。要注明所描述的事物的具体日期,以区别变化。

  
  3、连字符原则。自然界是不可分的,所有的分类都不完美,但人类又有爱分类以把握世界的倾向,导致所有的分类均会出现困难。自然本身是一个渐进的函数,世界本无分类,彼此相连。分类都是人为的,便于明别,却又陷入武断。分类的同时,对自然的环境就造成了伤害。所有的法律责任,均是武断的。所以,要用连字符把相关的分类连接起来。

  
  4、引号原则。词本身不是事物,而是人们创造的工具。但人们经常把词理解为背后还有一个确定的东西。越是抽象的词汇,越容易误导人,从而出现“词的暴政”。

  
  5、等等原则。词不能描述出有的内涵,语言是地图,但不是版图。当描述对象时,总会存在被疏漏的东西。所以要加上等等。

  
  整个分析哲学对语言的重新理解,引发了三个观念:

  
  观念之一,词不是事物,是工具。抽象的东西是不存在的,并非每一个词后都对应一个实物。如世界上有“山”么?没有,但存在具体的“黄山”等。

  
  观念之二,每个词的边缘部分,均是含糊不清的。如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对于“签署”的分析。端正写名是遗嘱的签署,但写笔名、写姓名的缩写、被人把着手写、签在开头而非结尾这些情况算不算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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