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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三)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
  
  为配合《土壤污染对策法》的实施,日本政府在其颁布的同年先后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令》和《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对《土壤污染对策法》中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和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两部法令的颁布实施,对《土壤污染对策法》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借鉴其实施经验,我认为在制定出土壤污染防治法后,应加紧制定其配套实施法规,尤其是土壤质量标准的制定。
  
  之所以提出土壤质量标准的制定,土壤污染质量标准是土壤污染认定的标准。目前我国进行的土壤监测和评价中,采用的方法大多由两种:一是宜土壤背景值作为基准,认为超过土背景值上限值的就是土壤污染,这是以污染物增加为基础的,据此统计出的面积会较大一些。二是采用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其中涉及8种重金属(镉、镉、汞、砷、铜、铅、锌、镍)及六六六和DDT两种农药。这种评价是一可能影响农业生产、人体健康为基础,以此统计的面积则较小[5]。现行的这种标准不适合作为认定土壤污染的标准,首先,GB-15618——1995制定于1995年,距今已经十多年,它规定的种类等不是很齐全,缺乏有机物项目的规定,无法全面的认定目前存在的土壤污染;第二,它只是单一地规定了土壤的等级分类,未对土壤污染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对土壤污染的界定十分不利。此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颁布了“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25-1999),该标准包括了89种有机物和无机污染物,该标准存在的明显问题是标准值偏大,不适用于工业企业土壤污染控制的要求[6]
【作者简介】
窦小利,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注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研究成果汇编(一),2007年1月
黎莲卿、玛利亚·索科罗·Z.曼圭亚特主编:《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
林玉锁:《土壤环境安去及其污染防治对策》,载《环境保护》2007/1A
夏家淇、骆永明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研究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载《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07年第1期
朱立志:《农村土地污染防治补偿机制的法律思考》,载《环境保护》2007/1A
万本太:《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序进行》,载《环境保护》2007/2AB
杨登仁 《日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关法令介绍》 http://www.ftis.org.tw/eta/tech_platform/pdf/item2f-3h.pdf> 200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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