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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中的救济问题分析

  
  (五)责任方式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中,由加害者来承担责任,受害者有对损害后果也负有责任的,应当合理分担损失。在危害性不强、损害后果不是很严重的土地污染纠纷中,可以参照一般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来分担损害责任。但是在重大的土地污染事故中,土地被污染的面积广、遭到丧失功能的严重损害,侵害者对此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可估量的。而污染施加者一般又是企业单位,它在经济发展中创造着社会财富,由于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产生污染是不可避免的,而如果要把土地污染造成的损害的全部责任都加在企业身上,则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生存,从而影响经济发展。另外,造成污染的原因较为复杂,常常不是因一个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而往往是多个企业综合排放所致,无法确定每个企业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社会化的责任方式,在生产企业设立时,就为其以后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同时,也为受损失的权利人得到应有的救济提供可能。这样的社会化救济方式有环境责任保险、通过发行环保彩票等。前者是通过强制企业交纳环境责任保险费,在有污染损害事故发生的时候,由具有环境责任保险职能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当事人受到的损失,及时地挽救受到污染损害的土地或是及时治疗受害者的疾病,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化。后者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方式是向公众募集基金建立环境损害的公共补偿制度,由特定的环境保护组织专项管理,统一支付使用,以社会化的方式实现对被污染的土地的救济。当然这样的社会化救济方式还有赖于我国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方式的建立。
【作者简介】

龚袭,女,云南普洱市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05级环境资源保护法专业研究生。


【注释】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邱聪智:《公害法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84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邹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参考文献】[1]选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4)未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
[2] 刘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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