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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中的救济问题分析

土地污染中的救济问题分析


Analysis on the Relief of the Polluted Land


龚袭;袁春红;李希昆


【摘要】  土地污染纠纷属于环境侵权的范畴,但在现有的环境侵权理论和实务中,缺乏对土地本身的救济机制。本文从一起土地污染纠纷入手,分析为什么当事人在提出人身、财产保护的同时,不关注对土地本身的救济,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以期对我国环境侵权理论的完善、土地污染纠纷处理和责任机制的健全提供思路。
【关键词】土地;污染;救济机制
【全文】
  一、我国土地污染救济的现有状态
  
  工业化生产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增长,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是日益严峻。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人们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也渐渐得到重视。环境法制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壮大,都无不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实际需要有关。但是,环境法制的不健全也给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带来许多问题,如:社会不公正、资源浪费等。
  
  在土地污染防治和救济方面,我国的立法还存在许多空白,特别是工业生产的排放给土地造成污染,当事人依现有的法律法规请求的损害赔偿中,只包括对人身、财产方面的救济,而没有对土地本身的救济。这对于保护土地这一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的资源来说,是极为不利的。以下案例反映了我国目前在土地污染诉讼中,对土地本身的救济状态: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6日,原告孟成祥、孟成贵兄弟二人承包了被告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亩土地,该地有机井一口,并有一条水渠与被告洗苹果的排水口相连,原告承包后一直用井水灌溉。2004年6月30日早晨,原告所种植的莲菜全部枯死,经调查系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大量排放含氮氨的废水所致。被告还于2004年7月2日早上,单方切断了机井的电源,造成莲菜地干涸。故原告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莲菜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原告所种蔬菜枯死系其擅自引用华圣公司排放的污水灌溉所致,是原告自身的责任与华圣公司无关,华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也不存在单方断电之事,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先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后,做出如下判决:被告华圣公司擅自排放超过国家排污标准的污水致原告莲菜枯死,造成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所辩称与其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种植莲菜过程中应当预见到用被告排放的工业污水灌溉可能对农作物会造成损害,但仍然将被告排放的污水作为主要的灌溉水源,对莲菜枯死也有一定责任,莲菜枯死损失费用经鉴定为26459元,该损失应由原、被告按2:8的比例承担。由华圣公司承担21167.20元,原告承担5291.8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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